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当事人主要经营鳄鱼相关产品(包括鳄鱼皮具、鳄鱼骨酒、鳄鱼肉、鳄鱼饮品等),并发布含有“鳄鱼血清可以杀死艾滋病病毒”等与事实不符内容的广告。

  处罚及依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行制作了宣传牌,包含“富硒麦芽粉,同类产品含硒最高,科学安全,防癌抗癌”“诺丽原液,取自水果皇后诺丽果,富含227种最强营养成分,消炎抗菌,清体润肠,改善失眠,增强免疫”等宣传内容。经查,富硒麦芽粉、诺丽原液等均为普通食品,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内容是虚构的。

  处罚及依据:天津市东丽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组织20多名老年人参加“喝粥、吃鸡蛋活动”,并向其宣传喝羊奶的好处。同时,当事人在店内大厅悬挂“世界羊乳制品金奖”“中央电视台上榜品牌”“羊乳粉对老年人骨质疏松、高血压及与骨骼相关疾病有辅助治疗作用”等宣传标语。当事人对其宣传内容不能提供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

  处罚及依据:河北省秦皇岛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购进家用量子按摩器250台,在产品说明书上印制了“量子健康管理器”“放饮用小瓶,可将仪器中的频率信息传入水中”等缺乏科学依据的宣传语。截至被查处,当事人累计对外销售按摩器213台,案值金额270万元。

  处罚及依据: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其罚款12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门店的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播出“康恩斯新型电位治疗仪的使用范围:脑梗塞、糖尿病、风湿等慢性病”等违法广告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店内有7名老年人正在体验康恩斯电位治疗仪。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医疗器械广告审批手续。

  进展及依据: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及《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本案正在调查中。

  基本案情:当事人设计、制作包含“董教授发明的美骨秘颜专利技术获得国务院颁发的‘科技创新奖’”“NS爆脂技术具有四大优势,是最安全最有效最轻松最具优越性”内容的广告,并在其微信公众号“比华利医美”上发布。当事人宣称的上述内容没有客观依据,与事实不符。

  处罚及依据: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5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以经销泡浴粉、九子九仁汤、五花五果茶等商品为名,发展人员搞传销。当事人要求被发展人员以认购一定金额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组织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在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会员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当事人通过客户管理系统网站,并结合人工资金操作,实现对会员的管理、报酬给付。

  处罚及依据: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28976299.74元,并处罚款20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锁定老年人为目标客户,以举办促销活动且赠送免费礼品为诱饵,分批次先后诱使105名老年人到店内接受宣讲。当事人宣称天舟卫士牌葡聚糖压片糖具有抗癌、抗衰老、抗病毒、抗辐射、平衡血脂血压等功效,以现场会议推销的模式向老年人宣传销售。经查,天舟卫士牌葡聚糖压片糖是山西太空飞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坚实型压片糖果,属普通食品,非保健品更非药品,并不具备上述宣传功效。

  处罚及依据: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自2018年7月成立以来,在销售康力基牌氨基葡萄糖片、伊甸乐牌天一胶囊等普通食品时,采取刻意隐瞒、混淆等手段,宣称所售产品具有治疗中老年疾病及提高中老年生理机能等功效。当事人通过赠送小件生活用品及举行健康讲座的形式向中老年人宣传推介并兜售食品,以此牟利。

  处罚及依据:安徽省宣城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罚款120万元,并吊销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集中组织老年人参加产品介绍、养生知识等各类会议或讲座进行产品宣传。当事人宣称壳寡糖具有调节免疫力、排除有毒物质、抑制癌细胞及毒素转移等功能,液体壳寡糖具有增强骨密度、调节胃肠道、防癌抗癌等功能,并利用专家学者对产品进行推荐、证明。

  处罚及依据: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制作“2018蛋白多肽各店发布会”PPT课件,其中包含“完达山牌牛初乳蛋白多肽胶囊产品对癌症、高血压、冠心病、脑血栓等疾病具有预防或治疗作用”内容。当事人通过组织消费者参加讲座,向消费者播放其制作的课件,进行兜售产品。

  处罚及依据: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未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生产巨元牌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并对外销售。当事人向河南省三圣医药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销售的11批次产品,经检验属于不合格产品。根据河南、河北、四川、安徽、山东、吉林、黑龙江、浙江、甘肃、内蒙古等10个省区相关部门的协查回复,当事人在销售产品时提供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是伪造的。

  处罚及依据:因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涉案金额大、涉及地域广,本案已移送司法机关。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某、股东谢某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决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市场监管总局已委托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吊销了当事人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营业场所内使用电脑向消费者播放PPT文件,宣传其所经销的康唯美家用水机处理器具有处理酸性水等功能。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科学依据及证明材料。

  处罚及依据: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山东省蒙阴县查处中鼎恒发物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组织策划网络传销玉足液案

  基本案情:山东省蒙阴县市场监管局会同蒙阴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以网络传销方式销售玉足液保健用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建立8d56商城会员商务办公系统,按照制定的奖金制度在该网站发展会员。当事人要求参加者必须通过8d56商城会员商务办公系统购买3000元至99000元不等的玉足液产品,分别成为相应的银卡、金卡、钻卡、一级加盟商、二星加盟商、三星加盟商6个级别会员,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并通过层层发展会员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一代以下三代的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月,当事人以上述方式发展会员1000人,会员之间形成15个层级。目前,涉案公司已经注销。

  处罚及依据:山东省蒙阴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8012081元,并处罚款20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可喜安温热电位治疗仪时,向消费者宣称此产品具有预防小脑萎缩、脑梗等功能。

  处罚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其销售的美姿宝绒毛按摩床垫(型号:MZB-261)、颐顺肩颈热炙按摩器(型号:YS-M02)的外包装上印有“治疗精神衰弱、活化细胞,延缓衰老”等宣传语。

  处罚及依据:河南省平顶山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9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服务部内悬挂广告牌,宣传“通络通气、驱寒祛湿、宫寒乳腺、前列腺炎”及“火疗身体不同部位可治疗不同疾病”内容,并发放《权健火疗》宣传册宣传火疗可以治病。

  处罚及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涉嫌在其销售的每粒坚虫草精、极品黑金刚等食品中非法添加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药物,并在包装标识上虚假标注厂名、厂址。依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处罚及依据: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属于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目前,该案已移送黄冈市公安局调查侦办。

  ◎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查处湖南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邱某(另案处理)销售由当事人生产的牡蛎压片糖果。经检验,该产品“他达拉非”含量严重超标,超过限量值35.2倍。截至被查处,当事人生产牡蛎压片糖果9900盒,获利24.4万元。

  处罚及依据: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非法所得24.4万元,并处罚款125.6万元。公安机关对本案涉嫌构成犯罪的主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以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天颐乐饮水机经营部的名义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谷尊牌辅酶Q10软胶囊等保健食品,涉案5种保健食品货值金额404510元。

  处罚及依据: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保健食品、非法所得1787元,并处罚款404.51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查处深圳市百生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养生大健康养老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养生养老项目,承诺投资保本付息,年收益率15%,本金只能购买其销售的保健品。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阳某以深圳市汇养生大健康养老投资有限公司为名,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该公司将在3年内在国内上市,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招揽投资,承诺投资1万元即拥有1万股权,上市前三年内每年保底总收益为入股金额的12%,按月分红。后来两公司搬离办公地址,没有履行合同也不退还投资本金,初步统计受害人投资金额达125万元。

  进展及依据: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已对本案立案侦查,陆续抓获相关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阳某、王某已被依法逮捕。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基本案情:当事人建立了名为“夕阳购在线购物综合商城”的互联网网站,在网站上对富硒八珍粉、富硒水素壶、欧米茄微囊粉等产品进行宣传介绍时,使用了“提高人体免疫力、抗癌、降血压”等宣传语。另外,当事人在其公司章程上写明其经营模式为“购物券额度,根据不同级别进行发放,银卡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2000元、金卡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14800元、白金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30800元、钻石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46800元、翡翠会员最高累计可获赠购物券62800元,厚城德健夕阳商城每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依据当日营业额发放购物券,发放购物券总额为当日营业额的30%,按照当日结算时所有会员所持有购物券的初始系数或会员级别系数平均分配”。当事人经营模式主要是通过对会员返还购物券的方式进行产品推广销售,涉嫌非法集资。

  处罚及依据:重庆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照《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并处罚款15万元。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已立案侦查,并将当事人实际控制人及相关涉案人员依法逮捕。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中采取会销等形式销售其经营的各类产品,销售对象主要为中老年人。当事人的主要销售模式为:以知识讲座、健康讲座、茶话会、产品促销、聚餐等形式拉近与老年人之间的关系,打“亲情牌”邀请老年人到公司会议室或其他场所参加由当事人举办的产品销售活动,并宣称其销售的长寿伴侣藜麦米产品可以治疗高血压和糖尿病等疾病、草本泥膏产品可以治疗全身疾病。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金额170余万元,涉及中老年人2000余名。

  处罚及依据:由于当事人的涉案经营额已达到诈骗罪追诉标准,目前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调查侦办。

  ◎四川省乐山市查处导游罗某在接待旅游团过程中推销宣称具有保健功能翡翠的欺骗消费者案

  基本案情:乐山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原乐山市旅游和体育发展委员会)在处理《市长信箱留言》涉旅投诉时发现:导游罗某受四川那家国际旅行社委派接待乐峨旅游团过程中,在旅游大巴车上向游客推销宣称某商家销售的翡翠具有保健功效,且价格非常便宜。

  处罚及依据:四川省乐山市市场监管局认为,罗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旅游法》第四十一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诱导、欺骗旅游者消费的行为。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该局对罗某罚款4000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香港摩天”跨境网络传销活动中收取传销资金,为传销活动的实施、扩大起了重要作用,实质为传销组织者。经查,“香港摩天”(另案查处)利用名为“大丰国际商城”的网站和其会员网站作为线上购物、会员管理平台,通过微信、微信公众号推广保健品、红酒、矿产等项目吸引参与者投资。当事人要求参与者认购产品成为会员,并以会员的名义发展招揽下线人员参与,根据发展下线人数、投资额,按照“动态”静态”计酬方式进行返利。经统计,当事人共收取参与传销会员交纳的资金29791073.5元。

  处罚及依据: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对当事人没收非法所得29791073.5元,并处罚款1208926.5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电话销售阿拉伯血钻野燕麦压片糖果、英国卫裤产品时,其销售人员宣传上述产品具有保健和治疗功能。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

  处罚及依据: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2万元;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3266万元,并处罚款25.554万元。

  基本案情:当事人代理销售权健自然医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产品,通过网络发展会员,由会员在店铺之外直接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共发展会员300余人。用于销售的产品共107种,销售金额6591.1万元。经查明,截至案发,权健公司在贵州省范围内未获得直销经营区域许可。

  处罚及依据:贵州省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批准从事直销经营的行为违反了《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收入252.46万元,并处罚款43万元。

  基本案情:杨某、汪某、罗某宣传吕家传医用冷敷贴保健用品能治疗颈椎病、肩周炎、腰肌劳损等疾病,并通过传销方式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经发展下线万余元。经查,该传销组织分为“天使”“合伙人”“董事”“官方”“联合创始人”5个级别,每种级别是按照购买产品的数量来区分和晋级,购买5盒以上即称为“天使”,30盒以上就成为“合伙人”,累计购买金额达到98万元就成为“联合创始人”。该传销组织还设置了按照层级高低返利比例,层级越高,返利越多。

  处罚及依据:鉴于当事人涉嫌传销组织犯罪,目前本案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侦办。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播放视频材料、现场讲解等方式对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鸵鸟油抑菌软膏、破壁松花粉制品等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宣传,称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对人体筋膜有治疗作用,驼鸟油抑菌软膏可以修复再生细胞、疏通经络,破壁松花粉制品能有效预防糖尿病、肿瘤等疾病。

  处罚及依据:云南省富宁县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万元。

  基本案情: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对石嘴山市惠农区德俊商厦四楼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施特劳斯智净净水器(型号:HSNF-300M7)进行会销宣传,称其销售的净水器能清除水中重金属、致病菌、致病微生物等有害物质,并向顾客明示虚高的售价,欺骗、误导消费者。

  处罚及依据:石嘴山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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