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关于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宝山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市监宝处〔20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的规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十八条,上海市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以罚款(20000元)。作出处罚的决定日期为2020年01月06日。
关于上海康林仁和家庭医疗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宝山店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案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的规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一十八条,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贰万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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