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的张女士在沈阳艾森国际健身俱乐部北一路店购买了一年的私人教练,谁知一节课还没上,教练走了,想退款,客服人员一直说在“向公司反映”。
昨日上午11时许,在这家健身俱乐部,张女士拿出“会员私教合同”称,2014年12月15日在这里办理价值21500元的私教课程,确认梁教练来训练。
2015年4月中旬,张女士与梁教练取得联系并制订了训练和饮食计划。5月1日,张女士却接到梁教练的电线日,张女士与爱人将退款意向告诉了当时的主管教练,被告知会上报给总部,但一周过去了,没有收到任何回复。直到13日下午,张女士接到一位金姓客服的电话称,对于退款要求不予受理。
一位卢姓教练称,“按照公司的流程,我们还是要挽留客户的,退款是不能退的”。对于不退款的理由,卢教练摇头说“没有”,并称自己已经上报。
记者联系到梁教练,对于他离职的原因,他称不便透露,自己是接到教练组的安排,现在已经在其他健身会所工作,张女士这种事他是第一次遇到,费用上交给了公司,自己是拿提成,当时签订合同时自己确实与艾森俱乐部是雇佣关系。
昨日,辽宁大宸律师事务所范成帅律师表示,合同签订后,健身俱乐部未按照合同要求安排指定的私人教练为消费者提供服务,属于严重违约。尽管《会员私教合同》上已写明,会员本人同意俱乐部有权另行安排教练替代权利,但该合同是健身俱乐部为了随时使用,事先未与消费者平等协商批量印制好的格式合同,也未对相关重要条款向消费者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按照《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类似这样的格式合同及条款,健身俱乐部相对于消费者个人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合同条款如有排除消费者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情形应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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