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精神诊治费”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管理员 发布于 6年前 (2019-05-14)
12月26日,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时,部分委员建议,“精神诊治费”应写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草案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委员邓丽提出,应在“营养费”后增加“精神诊治费”的内容。 邓丽解释说,“精神诊治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是体现为物质的损失。因为受害人受人身损害同时会产生精神创伤,有的反应明显,有的反应滞后,实践当中很多需要到正规的医疗机构评估,一部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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