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彭坚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73007.93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8日为47340.45元);2、被告苏艳、广州净新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房屋(房地产权证号:0150223915/0150223916)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3、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1842.82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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