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响群饭店诉被告广州恩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荔湾区响群饭店诉被告广州恩余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103民初355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2017年8月29日9时00分本院第19法庭的开庭传票、告知书及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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