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燕瘦”并非郑多燕研发多个产品认证资质为虚构!

  经查,当事人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 日注册成立,与“多燕瘦”品牌创始人郑多燕合作推广多燕瘦品牌,并从事“多燕瘦”品牌减肥产品的销售。当事人通过其自设网站发布减肥产品信息、推广企业品牌文化。

  2015 年 2 月 8 日起至案发期间,当事人在其前述网站陆续发布了如下一些缺乏依据的广告宣传内容:

  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上使用包含“采用国际领先科技,75种纯天然水果发酵,特含高效燃脂塑形益生菌群,通过美国FDA专业认证!”字样的宣传内容。其中,“75种纯天然水果发酵”、“特含高效燃脂塑形益生菌群”、“通过美国FDA专业认证”等内容是虚构的。

  产品中心“多燕瘦水果晚餐粉”页面宣称:“多燕瘦水果晚餐的生产得到GMP认可”;产品中心“多燕瘦素食能量餐”页面中宣称:“精选 199 种食材”、“通过旋风涡流微纳米分离技术,分离成粉”等。当事人虚构了其产品的认证资质、配料种类、制作技术等信息。

  产品中心“多燕瘦素食能量餐”页面宣称“《营养法》规定儿童营养餐必需多余36种食材,成人营养餐多于25种食材”。当事人虚构了并不存在的《营养法》及其相关规定。

  “品牌中心”栏目“关于多燕瘦”中,标注有“排出油花,当天瘦!”的宣传字样。当事人虚构了其商品的使用效果。

  “品牌中心”栏目“关于多燕瘦”中,“亚洲瘦身女王郑多燕十年亲自研发”字样上方是当事人在售的两款商品“多燕瘦益生菌水果片”与“多燕瘦益生菌水果粉”,产品中心“多燕瘦水果晚餐粉”宣传页面上特别标注“郑多燕亲自研发”,事实上,郑多燕仅是品牌持有方,其并不参与任何产品的研发,当事人为提升产品竞争力,对商品生产者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广告宣传。

  当事人利用其自行建设维护的网站制作、设计并发布以上广告内容,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删除了其网站上的以上广告内容。

  2.工业和信息化部 ICP/IP 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到的的备案信息,证明该网站的主办单位为当事人多燕瘦减肥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3.“多燕瘦”瘦身保健食品生产销售授权书及“多燕瘦”商标注册证明材料,证明当事人经营“多燕瘦”品牌的资格;4.当事人企业网站相关页面的截图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7.通过北宝网查询“营养法”的检索结果,证明我国目前并不存在《营养法》的事实;

  8.当事人删除违法广告用语后的网页截图,证明当事人消除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当事人利用其企业网站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虚构商品的使用效果,对商品生产者进行了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广告宣传,以上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删除了其网站上的违法广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减轻处罚款如下: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壹拾贰万(大写)元、违法所得 无 (大写)元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或者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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