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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陕西省重点整治利用会议营销、电信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等群体高价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诈骗行为。同时,针对“互联网+寄递物流”的新特点,利用大数据平台侦查假冒保健食品销售。
陕西省重点整治利用会议营销、电信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等群体高价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诈骗行为。同时,针对“互联网+寄递物流”的新特点,利用大数据平台侦查假冒保健食品销售。
3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我省整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相关情况。
陕西省政府食安办、省食药监局总监李卫平表示:目前,全省共累计约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354家,经营企业9539家。511家重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完成了主体责任信息录入,1773家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完成了主体责任信息录入。
全省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网上销售平台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不按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声称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产品标签标识违法违规、进行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并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全省累计检查生产企业2404家,发现问题企业6家,责令改正6家,责令停产停业5家;检查经营企业64061家,发现问题企业262家,已完成整改257家。
同时,我省还出重拳,严厉惩处。整治开展以来,全省食药监系统共立案查处违法案件83件,罚款金额81.6万元,移送公安机关5件,处理投诉举报78件;工商系统查处各类食品违法广告案件64件,罚款金额164.72万元(其中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件51件,罚款金额150.65万元);公安机关破获犯罪案件35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11名。
利用媒体广告、会议营销、电信营销等方式向老年人等群体高价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诈骗行为;以变换包装、涂改生产日期等标识关键项等方式以低档食品冒充高档食品、以过期食品冒充未过期食品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向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西药成分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以食品、保健食品冒充药品销售的生产销售假药行为,营销过程中涉及常见的欺诈行为;在食品、保健食品领域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为实施欺诈、虚假宣传而购买、持有、传播特定人群的姓名、电话号码、居住地址、身体健康情况等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下一步,重点针对利用网络会议、电视购物、直销、电话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以及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深入开展治理工作。
当前,食品、保健食品犯罪日趋呈现“互联网+寄递物流”的新特点,利用网络作为售假平台,通过非接触方式完成交易,并在寄递假货时使用虚假信息。
针对新情况,省公安厅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总队总队长赵天冲介绍,下一步,将紧盯互联网制售假劣食品犯罪,不断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实施多警联动、合成侦查。利用大数据平台进行线索研判、落地收网以及电子证据调取,进一步提升精准打击能力。
省政府食安办、省食药监局食品监管协调处处长吕锡源提示:消费者要对保健食品有正确的理解和认识。
1.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不是药品,是特殊种类的食品,身体不适应当去正规医院检查治疗。
2.不能代替其他食品,保健食品不等同于普通食品,不含全面营养素,适宜特定人群食用,能够调节机体功能。正常人群还是要坚持正常饮食。
3.不能宣传疾病治疗、预防作用,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主要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不能盲目食用,消费者要根据保健食品功能有针对性选择,并按照标签、说明书的要求食用,切记盲目食用。
5.不宜长期食用,服用保健食品后应定期去医院检查,如果相关指标恢复正常了,就可以停用一段时间。
1.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留存销售凭据。到取得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单位购买保健食品、索要正规的销售凭据,切记通过非法的传销或者会议营销等途径购买。
2.认准保健食品特征,合法正规的保健食品包装上应有“小蓝帽”标识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3.如何识别真假保健食品。如外省生产的,可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输入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查询相关信息与官方公布的信息是否一致。我省生产的,可登录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输入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号,查询相关信息与官方公布的信息是否一致。
4.消费者如果发现所购买的保健食品存在问题,可拨打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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