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南怀瑾后人——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复旦出版社”)等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据法院官方信息,该案二审判决撤销“复旦出版社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0余万元”等部分一审判决内容,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这场诉讼历时4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国学大师南怀瑾出生于浙江温州,享年95岁。南怀瑾一生出版了诸多作品,包括《论语别裁》、《孟子旁通》、《易经杂说》等代表作,还曾任教于台湾政治大学、台湾辅仁大学及中国文化大学。
南怀瑾生前有两次婚姻,共有6名子女。其中,南小舜与南宋钏为其在大陆生育的子女。2012年9月,南怀瑾辞世后,其在台湾的4位子女曾共同出具《亲属关系声明书》和《遗产分配声明书》,一致同意放弃南怀瑾“在大陆所遗留之遗产包括于大陆出版之被继承人著作权等权益”,该权益由南宋钏、南小舜共同继承。之后,南宋钏声明自愿放弃上述财产权益的继承权。由此,南小舜成为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唯一继承人。
2014年10月,南小舜以著作财产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复旦出版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古公司”)诉至法庭,要求其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次年5月,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老古公司”)被追加为被告。
老古公司是南怀瑾在台创办的公司,成立于1980年,专门运营南怀瑾的作品。之后,他遇到了将自己视为“恩师”的李传洪——现任台北市私立薇阁中小学董事长、财团法人薇阁文教公益基金会董事长。30多岁时,李传洪开始追随南怀瑾,并介绍姐姐李素美跟随南怀瑾学习。从拜师一直到南怀瑾辞世,李家一直在支持南怀瑾的文化事业,两家交情颇深。
1994年,老古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至李素美的女儿郭姮妟名下。2004年,老古公司的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为进一步扩大南怀瑾作品在大陆地区的传播力,上海老古公司成立。四年后,郭姮妟成为了该公司股东。
老古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南怀瑾曾于2001年签署《委托书》,授权郭姮妟处理著作权事务,并将所得版税留作上海老古公司的筹设和运营之用。南小舜主张的书籍是老古公司在南怀瑾生前获得的授权,南怀瑾对此无异议。
老古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及《捐赠书》,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
复旦出版社表示,老古公司于1990年出具了《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上海复旦出版社印出本公司南怀瑾所著《论语别裁》一书”。此后,复旦出版社与老古公司签订多本书籍的出版合同,版权费依据合同支付。
南小舜则在起诉时表示,复旦出版社明知其所出版的著作作者是南怀瑾,却不支付版权费,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老古公司和上海老古公司未获南怀瑾或南小舜授权,向复旦出版社收取版权费,也属于严重侵权行为。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并再次表示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出版社出版系争作品并收取版权费。
2017年9月,南小舜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在二审中,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及上海老古公司表示,《许可使用证书》是由郭姮妟签署的,老古公司有权授权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另外,复旦出版社认为,出版南怀瑾作品是依据复旦出版社和老古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依合同支付的,故不构成侵权。
南品仁表示,《许可使用证书》用语与2001年时的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状况不符,系老古公司及郭姮妟为应对本案及在浙江温州法院的诉讼而伪造。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却拒不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构成侵权。
针对上述问题,二审法院认定,《许可使用证书》真实存在。依据涉案的《许可使用证书》等内容,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其次,复旦出版社出版作品后,于2008年之前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2008年之后,复旦出版社向老古公司指定的上海老古公司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南怀瑾对此不持异议且曾于2009年8月从上海老古公司支取费用。
二审法院特别指出,上海老古公司有权收取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基于2008年南怀瑾对其作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作出的处分。鉴于此,2008年之后复旦出版社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是正常履约之举,且南怀瑾于2008至2012年间均未表示异议。南怀瑾死亡后,在就其作品著作权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复旦出版社暂缓支付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与常理不悖。
二审法院最终撤销了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并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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