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销售保健品为诱饵 诈骗186人1661万元

  本报讯 4人利用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以销卖营养保健品为诱饵,吸引中老年人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向1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661.7716万元。其中多数被骗人员年龄在65-85岁之间,年龄最大者现年90岁。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该案,以犯集资诈骗罪,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至3年不等。见习记者 吴佳穗

  被告人李某明事前经周密策划和准备,使用徐某龙的身份在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此后,又设立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而后,又伪造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名称为“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经查,被告人李某明等以海南盈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向不特定对象开展集资诈骗犯罪活动。公司、分公司均系被告人李某明等为实施集资犯罪活动设立的工具公司,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除了吸引客户投资之外没有合法收入来源。

  被告人林某顺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相关日常工作,包括业务员培训和工作安排,并且以组织聚会、旅游、宣讲等方式吸引客户投资。

  被告人李某琼(化名李某)任公司业务经理,后期在海甸分公司任市场总监。汪某杰、李某琼负责现场收取、统计、分配客户投资的资金。

  2015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明、汪某杰、林某顺、李某琼、冯某龙以盈丰公司名义公开向社会招聘业务人员并组织培训工作,通过向中老年人发放传单、宣传册、免费发放小礼品等方式,以销卖蛋白质粉、羊奶粉等营养保健品为诱饵,吸引中老年人成为该公司的会员,会员价格为每年789元,成为会员后可以每月免费领取一罐蛋白质粉等营养保健品。

  之后,李某明、林某顺、汪某杰、李某琼、冯某龙及公司业务员又在公司宣讲会、早茶会等场合对会员虚假宣传,谎称公司在云南、广西以及越南有农业和渔业产业项目,利润高,分红稳定,吸引普通会员升级成为VIP会员,参与投资项目并分红。VIP会员每投资1万元,每月分红250元,投资越多每月返利越多,投资一年到期后可以返还本金。

  为了吸引会员多投资,李某明等以公司名义组织大客户儿童免费境内、境外旅游并免费赠送礼品等方式,诱骗客户多投资。为了提高公司业务员发展会员的积极性,李某明等人按照发展会员的人数和吸引投资金额,规定工资和提成的不同等级,鼓励业务员多发展会员,多吸引投资。

  海口中院原审认为,从2015年4月16日盈丰公司成立时起至2017年6月资金链断裂时止,被告人李某明、汪某杰、林某顺、李某琼、冯某龙等利用公司构架以盈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持续通过“借新还旧”的方式偿还会员本息,共向刘艳琴、谢淑琼等1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773.7万元,案发前后返还111.9284万元。依法构成集资诈骗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明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林某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李某琼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冯某龙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8月26日,海口中院院长发现本案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原审集资参与人谢某琼、庞某娟、吴某、任某义、刘某琴、陈某亦向该院提出申诉。

  海口中院再审认为,原审被告人李某明、林某顺、李某琼、冯某龙利用盈丰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刘某琴、谢某琼等186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661.7716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人林某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判决原审被告人林某顺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维持原审其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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