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章某在夜市摆摊售卖“保健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
章某原是农村圩场的正经流动商贩,一天章某在永春一都镇摆摊卖包包、皮带等物品时,一名陌生男子到摊位前向其推销“肾宝片”、“鹿血片”等各类“保健品”。章某明知这名陌生人无相关资质,且这些保健品”非正规厂商生产、渠道来源不明,心里却还是打起了小算盘。
于是,贪心的章某便从这名陌生男子处购得一些“保健品”,并带着“保健品”到大田吴山、梅山等地售卖。
第一次售卖“保健品”就有了不小的收获,在利益的驱使下,张某便向这名陌生男子多次购进此类“保健品”,并陆续在大田县梅山、济阳、吴山等地赶圩市场“摆摊”售卖,共计卖出100多盒,获利600余元。
章某在“摆摊”售卖“保健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肾宝片”等各类性保健食品共88盒16粒,同日移交大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检。
经检测,查扣的“肾宝片”“鹿血片”等性保健食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西地那非”为处方药,在食品或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中添加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经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章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进国家明令禁止掺加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的性保健食品并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章某的犯罪行为侵害了社会不特定群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对其不宜适用缓刑。综合考虑其悔罪表现、自首及主动退清赃款等情节,遂作出如上判决。
地边摊并非法外之地,作为地摊经营者应当确保采购货物渠道的合法性,确保货物质量良好,避免出现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有毒、有害等产品质量问题,否则可能需要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若经营食品摊,食品摊贩则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各地的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对于涉及食品加工的,经营者还需取得健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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