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夏区法院受理一起保健品买卖纠纷,综合庭法官韩亚茹在2日内高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当场退还4200元货款。
原告薛某某是一名70多岁的老人,2019年8月,原告在被告经营的保健用品店购买保健产品并向被告支付了现金,后原告消费了部分产品。
写明原告尚有部分保健产品未提取,现因店铺经营状况已无法提取,同意更换为其他产品,并列明了具体产品。
被告应诉后表示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双方协商的解决方案是继续提供其他产品,不同意直接退款。
法官耐心细致向双方释明了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之间的诉讼主体区别以及责任承担问题,同时又从双方系邻居关系的角度出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
经过调解,原告体谅被告经营困难,为了避免双方诉累,自愿减少部分金额,被告当场通过电话向朋友借款,向原告退还了4200元货款。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百姓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自身健康越来越重视,随之而来的是各类“养生保健品”层出不穷,宣称具有调节人体机能的保健食品,越来越受到人们特别是老年消费者的青睐。
在商品标签或包装上,应完全根据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内容,标明主要原料、保健功能、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厂名厂址、使用方法、规格、储藏方法、保质期和注意事项等。
2.必要时进行查证对保健食品真伪如有怀疑,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
3.保留购物凭证购买产品后,保留购物发票和保健品包装盒等,当权益需维护时可作为投诉依据。
4.不要盲目相信广告保健品又叫保健食品,顾名思义,是食品而不是药品,不可医治疾病。
5.认准保健品“蓝帽子”标记每个保健食品内外包装上都应有“蓝帽子”标记。
6.辨别批号在“蓝帽子”下方应标有卫食健字[××××]第××号或国食健字g××××(年号)××××批号,并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保健食品批准文号的有效期是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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