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法修改:缓报、瞒报、谎报可致地方“一把手”下台

  人民网北京6月23日电(刘茸)施行5年的食品安全法于2013年启动修订程序,在今天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其第一版修订草案被提交参会委员进行审议。该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5年颁布的食品卫生法是我国在这一领域最早的整体性立法。该法于2009年废止,由食品安全法取代。此次修法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但有多处重大修改,其中包括引入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的安全管理控制,以及大幅抬高对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者法律责任的标准。

  草案第九章专设一节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绝大部分条款内容为初次出现。

  现行法律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渎职行为以相提并论的方式列举,并统一适用“记大过或降级,严重者撤职或开除,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处分方式。

  与此相对,草案则将各个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做了细分,并适用不同类型、不同重量级的处罚。例如,对食药监督、质量监督部门的瞒报、谎报类渎职行为,最轻微的处分也是开除,严重者其主要负责人需引咎辞职。

  草案写明,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或对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未及时组织整治致不良影响或损失,或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其主要负责人都有可能在“造成严重后果”时引咎辞职。换言之,地方“一把手”将因此而下台。

  草案还特别规定,食药监督、质量监督等部门如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食品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修订草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国家对婴幼儿配方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该法条要求,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企业按照该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企业还应当将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该法条特别指出,不得以委托、贴牌、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与此相对照,现行食品安全法仅在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八十五条的整体性规定中提及了婴幼儿食品,没有针对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单项规定。

  同样与现行食品安全法形成对照的是,修订草案大幅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的规定。

  现行法仅在第五十一条对保健食品做出了规定,指出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监管”,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不得声称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应当载明宜忌对象等信息,并保证说明的真实性等。

  修改后的草案从第六十五条至第六十八条均为保健食品相关规定,且文字量较大。增加的内容包括设立“可用于保健食品生产但不得用于其他食品生产的物质目录”,将需要注册的和只需备案的保健食品区分,规定注册需提交的材料文件内容,等等。

  根据新规,使用新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需要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其特例是“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包含以上特例在内,其他类别的保健食品均只需备案。

  作为对如今高度活跃的电商交易的回应,修订草案专设条款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规定,上述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实名登记,如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如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发现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而消费者如果网购食品导致权益受损,可以向食品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如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就需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法条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履行规定义务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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