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视力的药吃了没用 保健品公司补偿市民3万元

  扬子晚报网3月15日讯 (通讯员 鼓法 实习生 李佳玉 管筱 记者 罗双江)今天上午,鼓楼法院百场庭审进基层活动拉开帷幕,首场庭审在阅江楼街道进行。鼓楼法院为这场庭审选择了一件消费维权类案件,原告南京市民王先生诉称,某保健品公司卖给自己的号称能改善视力的保健品压根没用,构成欺诈,要求对方退货,并十倍赔偿自己。经过审理,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公司同意退货,并补偿王先生3万余元。

  70岁的王先生称,2017年4月18日,他看到了某公司在南京某报纸上刊登的活动广告,内容为帮老年人免费检测视力并赠送老花镜一副。因为当年3月份和4月份先后在医院做了两次白内障手术,视力仍在恢复当中,他看到广告后就决定去检测一下。报名后不久,王先生接到了电话,让他去参加公司举办的讲座。王先生如约而至,却发现讲座变成了公司产品推广。

  王先生称,该公司业务员拿出一种名为“锐视”的保健品称,这种产品能够帮助老年人缓解视疲劳,改善视力。正为视力模糊所苦的王先生听后决定购买,这一买就是11320元。买回家后,王先生开始服用,但连续用了四个月之后,王先生发现疗效并不好,甚至可以说是完全没有疗效。王先生认为,对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决定将对方告上法庭。今天的庭审中,王先生请求法院判决对方退货并十倍赔偿自己,即113200元。和某保健品公司一起被告的还有和该公司同名的电器公司,原因是某保健品公司当时开不出发票,就让紧挨着的电器公司开了一张发票,开票的名目也是电器,而不是保健品。

  买保健品却开电器发票,某保健品公司是不是故意这么干,以便于自己抵赖?某保健品公司和某电器公司共同聘请的律师表示,某保健品公司和某电器公司之间没有关联,只是因为两个公司的老板以前是朋友,想共同做点事情,于是就起了同样的名字,经营地址也紧挨在一起。对于王先生所说的事情经过,律师也表示认可,称保健品确实是从某公司买的,并委托某电器公司开的发票,但王先生和某电器公司并不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某电器公司并非适格的被告。

  那么,这家保健品公司到底进行了怎样的宣传?王先生拿出了一本宣传册,称这是某保健品公司给他的。在宣传册的其中一页,有一个“锐视服用效果周期表”,表中针对白内障、青光眼、黄斑变性、玻璃体浑浊、糖尿病眼病等不同的病因,按照一个月、两个月、半年,分别列出了效果。针对王先生的白内障,这张周期表称,服用一个月的时候,会出现眼屎、浑浊眼泪增多等排毒反应,两个月的时候,会出现雾状感觉明显改善,视力清晰,半年的时候,会出现视力大幅度提升。王先生认为,作为保健品,却使用这样承诺疗效的语言,属于欺诈消费者。

  对此,被告律师表示,公司卖给王先生的产品确实是保健品,但也是经过国家批准的保健品,相关的批准文号在食药监局的网站上是能够查到的,并非假冒产品。而对于王先生所提交给法庭的宣传册,律师表示,宣传册是生产厂家印制的,经销商如果想要宣传册,必须从厂家那里购买,某保健品公司并没有另外花钱购买宣传册,所以王先生的宣传册肯定不是某保健品公司提供给他的。而王先生则表示,宣传册确实是保健品公司员工给他的,但并不是在讲座现场给他,而是在他买了产品一段时间之后,到他家里送给他的。

  王先生还称,保健品内的小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被告律师称,这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小包装外面还有大包装盒,大盒子上已经标明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律师随后拿出了一袋牛轧糖出示给法官,称此类食品都是采用的这种方式来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案涉产品并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庭审过程中,被告律师突然问王先生,有没有从一家叫“锐年”的保健品公司买过产品。对此,王先生拒绝回答,表示这个问题和案件没有关系。被告律师表示,某保健品公司有一名业务员就是从“锐年”跳槽过去的,在跳槽之前就供职于“锐年”,在“锐年”工作期间,该业务员就见过王先生,并称王先生也在锐年“买过”保健品。被告律师认为,王先生对保健品到底有什么样的功效,到底能不能治病,是明知的,并非像他自己所说的那样遭到了“欺诈”。

  经过庭审,双方对于某保健品公司确实销售了所谓能改善视力的保健品给王先生没有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到底是否构成欺诈。经过短暂休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保健品公司同意王先生退掉剩余的8000余元货,并另外补偿王先生3万元。通讯员 鼓法 实习生 李佳玉 管筱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56健康网 » 改善视力的药吃了没用 保健品公司补偿市民3万元

分享到: +More

评论 沙了个发

换个身份

取消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