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史伟莎清洁灭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司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服务费人民币4350元;2、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以拖欠服务款金额人民币4350元为计算基础,共人民币206.63元;3、因被告违反合同违约条例而支付人民币174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并由法院直接将预交的诉讼费退还原告。合计人民币6296.6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4月19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56健康网 » 原告广州史伟莎清洁灭虫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芝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