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女士今年70岁,平日里很注重保养及养生保健。2014年7月底,她外出买菜时在菜市场被一家美容院的工作人员拦下,宣传各种养生理论,并以当天有优惠为由,邀请郑女士到店做足疗体验。
郑女士体验后,感觉不错,之后又去过几次,随后在美容院工作人员的推销下,先后五次共计花费36万元办理了会员卡。因为每次身上没带那么多现金,每次都是由美容院的工作人员陪同她去银行取现金。
办卡后,郑女士在美容院做了12万元的保健项目。3个月后,郑女士在美容院做完全身排毒后,感觉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心脏病发作,且腰椎出现错位,腰椎与骨盆连接处出现裂缝。
郑女士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已无法再接受保健服务,便要求美容院退还预存但尚未消费的24万元。起初美容院同意退款,但以办理手续为由拿走了郑女士的消费凭证,随后又改了主意,郑女士和家人一度报警,当着民警的面,美容院的工作人员承认他们拿走票据,但仍拒绝退款。为此,郑女士一怒之下将对方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女士和被告美容院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鉴于郑女士当前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被告美容院实际停业的现实,双方的合同已无法实现,郑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至于郑女士称其在其他美容机构的8万元服务费移转到被告处,没有证据进行佐证,且郑女士在起诉书和第一次庭审中均自认已在被告处消费12万元,第二次庭审中对此予以反悔,也没有提交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因此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双方服务合同解除,被告美容院需向郑女士退还服务费20万元,同时驳回了郑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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