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被告广州市康益健贸易有限公司、张芮及你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八款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城支行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康益健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商务卡)》、《小微商户逸贷公司卡业务补充协议》;2、被告广州市康益健贸易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64456.72元、透支利息人民币7703.86元以及滞纳金人民币1866.79元;3、被告张芮及你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上述债权的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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