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石化集团中原石油勘探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分别和全体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女职工)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对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依法保障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权利。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中有哪些新政策?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经期、更年期等特殊时期能享受什么劳动保护?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休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依法对在经期、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禁止安排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等作业,有毒有害和第三级及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不满 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从事夜班劳动,并在每日劳动时间内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检查时间按劳动时间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单位,应扣除或减少相应的劳动定额。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根据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本人提出,所属单位可以适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流产的岗位,休息期间享受病假待遇。
女职工生育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及油田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生育津贴。
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结扎术、复通术等避孕和生育手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职工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休假和享受待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所属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 1 个婴儿每天增加 1 小时哺乳时间。婴儿满 1 周岁,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经本人提出,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所属单位可以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经双方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所属单位每年对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健康查体,每三年进行一次 TCT、HPV 宫颈癌筛查,费用从单位职工福利费中支付。
所属单位在女职工集中的基层单位或班组, 以自办或联办形式配备常用的卫生设施;每月为女职工发放50 元的卫生保健用品,费用从单位福利费中支付。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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