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办法》十问十答

  答:为了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和规范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打赢扬尘污染防治攻坚战,提高我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精细化水平,全面提升城市环境卫生品质,制定本办法。

  不包括农村区域和市内途经的高速公路。农村区域的道路清扫保洁难以按照城市道路的要求统一实施,市内途经的高速公路由专门的部门进行管理,也未纳入《办法》适用范围。

  答:城市道路的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的城市道路范围由各区政府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答: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的指导、监督、考评。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答:为了提高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管理水平,达到全市清扫保洁质量统一,作业规范,《办法》规定由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全市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规范。

  由于主城区与东西部城区城市环境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办法》规定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确定本辖区内城市道路等级划分和清扫保洁区域。

  问题6:单位和个人如何履行城市道路的清洁责任?违反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清扫保洁作业人员,不得妨碍、阻挠、破坏清扫保洁作业人员的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道路的清洁,不得实施倾倒、抛洒、堆放垃圾或者倾倒、排放废水和污水,以及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拉挂等影响城市道路清洁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问题7:市政和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在道路作业时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城市道路上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等废弃物,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干净。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问题8:市内城市道路时常发生泥土抛洒、污染路面的情况,《办法》对道路施工单位在此方面有什么规定?违反规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由于我市道交条例、市环保条例对泥头车沿途掉落泥土情形和处罚已有明确规定,《办法》规定,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施工期间的压尘和清扫保洁工作,应当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垃圾和渣土。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和围挡。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未构成犯罪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涉嫌其他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民发现有违反《办法》的现象可向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投诉,或向市民服务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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