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四大案例教你如何跳过减肥消费的坑实务方圆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了防止因人员聚集而导致疫情扩散,禁止集会、聚餐等通知相继发布。人们也纷纷响应国家的号召,在春节这个长假期间宅在家不出门。这个时候,宅着就是对国家做贡献的最好行为。现各大企事业单位已陆续复工复产,而在大家都戴着口罩在办公室的日子里,会不会有人从你办公桌旁边经过,突然和你说一声,这么些天不见,你怎么变胖了呢。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可能不少人的愿望将会是减肥。然而身材形态虽然重要,但是身体健康才是根本。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那么让我们来看看以下四大案例,提前了解减肥消费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发生纠纷时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0斤的小霍为了减肥,便以每粒80元的价格,向微商购买了4粒声称可让人日瘦6-8斤的减肥胶囊。但小霍收到货后发现,这些胶囊不仅包装简陋,还没有生产厂家信息。出于安全考虑,小霍决定将买来的减肥药拿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谁知检验结果显示这款减肥胶囊中含有酚酞等致癌物,于是小霍决定向公安机关报案。

  根据小霍所提供的购买信息,警方开始了进一步侦查。通过侦查,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产品的一级总代理商小琴。在小琴做总代理期间,她经手的减肥胶囊约201万粒,销售金额达530万元,非法获利228多万元。而这些减肥胶囊的生产源头来自于小熊和王某。最终,警方将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并且对查获的减肥胶囊进行了检验。

  根据减肥药的化验结果显示,减肥胶囊里含有呋塞米、氢氯噻嗪、酚酞等药物成分。长期服用会有低血压、心律失常或心脏骤停的风险,并对人体造成一定伤害。而且,服用这些药物其实并不能达到减肥的目的,仅仅只是减少了身体里的水分而非脂肪,服用后将会有头晕、胸闷、恶心、呕吐等现象。

  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225万元。王某、小琴两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00多万元。其余几名销售人员,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至拘役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购买前应注意核实药品生产者是否具有生产许可证,尽量选择购买一些有质量保证的大品牌;

  如消费者发现商家有违法行为时可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通过12315的热线电话、网站、APP进行投诉举报。情况严重者,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刘某向某新药房支付280元购买4盒“快速瘦身减肥胶囊”,产品包装注明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刘某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但并未找到该产品的相关信息。随后通过检索产品包装上的批准文号,刘某查询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的该文号下的保健品名称实为“俏妹牌减肥胶囊”。刘某认为其所购买的保健食品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应为不合格的假冒产品,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某新药房退还货款280元,并十倍赔偿购货价款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新药房销售的“快速瘦身减肥胶囊”属于保健食品,该食品上标注的“卫食健字(2003)第0129号”批准文号,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中的同一批准文号的产品名称“俏妹牌减肥胶囊”不一致,某新药房也未能提供该产品相关准许生产的证明文件。根据《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某新药房销售的保健食品“快速瘦身减肥胶囊”系冒用批准文号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

  某新药房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审查相关批准证书,使该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其行为构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依法退货退款并支付赔偿金。该院遂判决某新药房退还刘某货款280元,并向刘某赔偿十倍购物价款2800元。

  经营者出售假冒其他批号的保健食品,属于出售明知是不安全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消费者有权请求退还货款并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仲某与某美容瘦身连锁有限公司的代理商金某签订《减肥协议书》,约定从金某处购买6800元大药包,金某则承诺按照其方法使用药包,能够在20天内减重10斤,在40天内减重20斤,如无效可退款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某依约支付价款并按照该方法使用后,并没有达到减肥效果。经查,金某销售的产品属于三无产品,构成虚假宣传、销售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仲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金某在退还货款的基础上支付三倍赔偿。

  (引用自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6632号案例)

  经审理,法院认为金某销售的该产品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合格产品。销售者向消费者销售不合格产品,构成销售欺诈。法院依法判决金某退还仲某货款6800元,并支付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0400元(以上共计27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 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笔者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协议书、支付凭证、消费产品说明等证据,如遭遇欺诈,可要求经营者、服务提供者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并要求支付费用的三倍作为赔偿。但如果消费者既遇到《消费者保护法》所规定的欺诈且购买的食品又存在安全问题的,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特别法即《食品安全法》要求销售者支付十倍赔偿款。

  陈某经人介绍在黄某个体经营的某美容馆办卡消费进行一般护肤美容服务,以及清肠、针灸等瘦身服务。但该美容馆其实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经营范围仅限于护肤服务。不久,陈某因针灸处出现红肿及疼痛症状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腹壁多发性脓肿。经多次治疗共产生医疗费用共计35217.3元,除去医保报销部分,陈某个人支付共计12418.98元。

  陈某向该美容馆主张赔偿相关费用,但因双方未订立合同,美容馆拒不承认其实施了针灸服务并拒绝赔偿。因协商不成,陈某遂起诉至法院。经法院查明,该美容馆确实存在为客户实施针灸减肥的服务项目。法院认为,由于针灸减肥系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属于医疗行为。该美容馆在未取得上述执业许可的情况下为陈某进行针灸减肥,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该美容馆经营者黄某向陈某返还服务价款,并赔偿损失24257.3元。

  (引用自《江苏法院公布2010至2011年度十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针灸减肥属医疗美容服务,系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因此,开展上述活动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美容服务机构如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向消费者提供针灸减肥美容服务的,如造成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责任。

  采用创伤性、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业医疗机构进行。但始终有一些不规范、不具备执业条件的美容机构未取得上述执业许可证,擅自向消费者提供上述美容服务。而在这类案件中,经营者往往为了规避相关部门的检查,不与消费者订立明确的服务合同。那么,消费者一旦权益受损,将很难收集相应的证据,继而难以维权。

  如消费者想通过医疗技术完善自我,笔者建议应选择到专业的医疗机构接受美容服务,签订书面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并保留经营者的宣传广告、消费过程中的相关发票、收据等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减肥消费路上,请消费者谨慎选择经营者、核实购买产品的质量,并保留好经营者的宣传广告、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消费过程中的相关发票、收据等证据。如果遇到纠纷,消费者可通过如下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可与经营者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退换货、退款或支付赔偿等,并达成和解。这也是较为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但是,假若经营者存在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协商和解建议的行为时,消费者应及时采用其他途径解决纠纷。

  消费者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消费者投诉时应根据消费者协会要求递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费者签字盖章认可的详细口述笔录。投诉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1)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2)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3)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4)明确、具体的诉求。

  消费者可随时通过电脑、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多渠道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该平台由国家工商总局建设,全国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共同使用。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可以依照商品和服务的性质向具有相关职能的行政部门(如卫生部门、检验检疫部门、质量部门、工商部门、建设部门等),请求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行政程序解决争议。情况严重可能构成犯罪的,消费者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后,可选择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有仲裁协议的,则须根据仲裁协议提起仲裁申请,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春暖花开,疫情之后,你最想做的是什么呢?如果你要开始年度减肥计划了,建议多运动、少熬夜,合理饮食,以科学方式合理减肥。如遇到纠纷,请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56健康网 »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四大案例教你如何跳过减肥消费的坑实务方圆

分享到: +More

评论 沙了个发

换个身份

取消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