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淘汰赛每场比赛打2局,以2局所得分数之和高的一方为胜方进入下一轮,负的一方被淘汰。以此类推,进行2轮,淘汰至最后6名选手。
采用阶梯挑战赛制,以淘汰赛第二轮优胜选手4局(淘汰赛两轮)所得分数之和为序, 6名选手进行梯级挑战赛,6挑5以序向前直至 2挑1名,采取三局两胜制,最终决出前5名。
(4)比赛积分相等时需要区分名次时,以最后一局的第九、十两格比分之和为依据,分高者为胜者。
抽签当日按各运动员报到顺序(先到者列前),统一进行抽签, 决定比赛道次。
2.大会设最佳运动员、最佳裁判员、最佳运动精神奖、单局最高分奖各一名,授予奖杯。
1.根据各自赛程日期准时报到(注:报到时需即刻呈上队员身份证正本或护照供大会审查。无法提供者,则取消队伍或选手资格,不得有异议)。
如有队员或队伍违反“选手资格”,其比赛成绩被判无效并取消该队员或队伍参赛资格。
1.有关比赛事项之申诉,必须即刻由该队领队、教练或者本人于该项比赛结束后30分钟内,缴纳申诉费1000元人民币,填妥〈比赛事项申请书〉提出申诉,呈交仲裁委员会,逾时则无效。其判决为终决,不得有异议。
2.仲裁委员会共五人,由主办当局委任三人,联同该项目裁判长和比赛组主任组成。
3.在比赛进行中领队、教练、管理及运动员不得当场直接质询裁判及有不礼貌行为。
4.有关运动员资格之申诉,则须于赛会结束后24小时内,填妥资格申诉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否则概不受理。
3.海外参赛运动员报名前100名,组委会免费提供赛事期间四天食宿,参观旅游费用及往返交通费自付。
4.组委会将在赛区安排巴士接送运动员往返机场和指定下榻酒店,各运动员须将行程/ 班机/ 时间向会务组清楚说明,否则自理 (注:指定酒店往返赛场,大会备有交通接送)。
5.运动员离会的返程票,需要组委会代订的请于报名时申明,以便组委会提前安排(费用自付,并将费用与报名费一并交到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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