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3月12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一起容留卖淫案件:周某某在滕州容留、介绍多名卖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在滕州其经营的**保健养生馆内,以100元、150元不等的价格,容留、介绍金某某、黄某某向陈某某、崔某某、李某等人多次卖淫,共获利五千余元。
1被告人周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811985********,汉族,文盲,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同江市**委**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保健养生馆。
2因涉嫌容留卖淫罪2019年8月2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物证,书证,辨认、检查、勘验笔录,电子证据,证人金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2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3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五千元,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5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卖淫是指为获取物质报酬(金钱、礼物等),以交换的方式有代价地或有接受代价之约地与不固定的对象发生的性行为。简单理解为收费的性行为。
卖淫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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