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对段新红、宋艳青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不特定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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