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2007年5月2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

  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为规范保健食品的命名,确保保健食品名称的科学、准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现予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其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

  (四)同一申请人申报配方原料相同的多个保健食品,在命名时应当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

  (五)需要标注颜色、口味、特定人群等情形的,应当在属性名后加括号予以标识。

  (一)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圈R,下载查看),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

  (二)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与功能相关联的文字以及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1.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相一致。商标注册人与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经国家商标局公告或备案。

  (一)一般以产品的主要原料命名,并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两种以上原料组成的保健食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通用名字数不超过10个。

  (二)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三)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四)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以维生素等原料命名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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