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今天发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功能名称或者与表述产品功能相关的文字,并对保健功能实行目录管理;备案保健食品通用名应当以规范的原料名称命名,同一企业不得使用同一配方,注册或者备案不同名称的保健食品,不得使用同一名称注册或者备案不同配方的保健食品。
办法明确,保健食品的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组成。保健食品名称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明示或者暗示预防、治疗功能等词语;庸俗或者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通用名不得含有已经注册的药品通用名,但以原料名称命名或者保健食品注册批准在先的除外;易产生误导的原料简写名称;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配方中部分维生素或者矿物质。
总局指出,这些规定是在广泛征求企业、行业组织、基层监管部门以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已于2015年8月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考虑到已上市保健食品名称市场认知度问题,总局近期发布了公告,给生产企业一定的过渡期,允许标注新产品名称的同时标注原产品名称。目前,总局正在进一步研究保健食品命名问题,通过制定保健食品命名指南以及审评细则,规范保健食品命名以及技术审评等监管工作。
记者注意到,依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是实行保健食品注册和备案管理的必要条件和前提基础。当前,总局正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及配套目录,力争早日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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