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案情及诉讼过程: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温瑞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1168医药招商网”购进标示为“春宫丸TM源生堂牌海狗人参丸”的保健食品,在明知无购进票据、产品批次检验报告等文件的情况下,冒充“唐山市鸿运商贸有限公司”和“唐山泽祥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唐山境内多家药店和个人销售“春宫丸”22139盒,销售金额达223540元。经检验,温瑞销售的“春宫丸”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关于发布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的通知》中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相符,属于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成分。
该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16年7月由唐山市检察院交由路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17年1月,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以温瑞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4月,唐山市路北区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温瑞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温瑞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17年5月,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56健康网 » 河北温瑞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