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怀瑾巨额著作权纠纷案逆转二审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究竟南怀瑾先生有没有将著作权赠与他人?出版社是否构成侵权?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当向谁支付?

  在历经4年的诉讼后,9月28日,上海高院对备受各界关注的南品仁与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复旦出版社”)、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老古公司”)、上海老古文化教育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老古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宣判: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被告复旦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363,941.18元”“驳回原告南小舜的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反诉原告老古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驳回南品仁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2年9月,著名文化学者南怀瑾先生在苏州逝世,享年95岁。在其逝世两年后,南怀瑾的家人与南怀瑾生前一手创办的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等却因巨额版权费而对簿公堂。

  2014年10月,南怀瑾之子南小舜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新华传媒连锁有限公司上海书城长宁店(下称“新华书店”)侵害南怀瑾的著作财产权。

  翌年5月,一审法院依法追加上海老古公司为被告。6月,南小舜撤回对新华书店的起诉。在南小舜的诉讼请求中,他要求复旦出版社、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连带赔偿其相关版权费989万余元,同时三被告向其连带支付调查费、律师费及购书费35万余元。

  2015年9月,老古公司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南怀瑾先生作品的著作财产权归该公司所有。

  据悉,南怀瑾逝世后,其子南小舜成为唯一一位继承南怀瑾在大陆的相关著作财产权的继承人。

  记者同时了解到,南怀瑾先生于1980年在台湾创办老古公司,该公司专门运营南怀瑾作品的传播。1994年,公司的部分股份转登记至郭姮妟名下,随后,公司任命郭姮妟为总经理,郭姮妟的母亲李素美女士也登记为股东。

  2004年,老古公司的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为进一步在大陆地区传播南怀瑾的作品,2003年上海老古公司成立,四年后,2007年10月,郭姮妟和其母李素美也成为了该公司股东。

  一审诉讼中,南小舜确认,2008年之前,南怀瑾的版权费均汇往谢锦烊保管的南怀瑾账户上,由谢锦烊负责支出。2008年后,南怀瑾创办吴江太湖国际学校,郭姮妟向谢锦烊提出因做账需要,版权费不再汇到南怀瑾账户,并由郭姮妟负责支出。

  南小舜与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确认,南怀瑾遇有开支时,会交代郭姮妟予以处理,如他曾在2009年8月安排老古公司汇出50万元给相关账户。

  南小舜在一审中表示,复旦出版社在明知其所出版著作的作者是南怀瑾的情况下,拒不支付版权费,擅自出版南怀瑾作品牟利,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复旦出版社则表示,该出版社从1989年起与南怀瑾有接触, 1990年,老古公司出具《委托书》,载明“兹委托上海复旦出版社印出本公司版权所有南怀瑾所著《论语别裁》一书”。此后,复旦出版社分别于2008、2009、2010、2012年与老古公司签订多本书籍的出版合同,版权费依据合同支付。

  同时也南小舜指出,老古公司和上海老古公司没有经南怀瑾或原告授权,收取南怀瑾作品版权费,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

  老古公司在一审中表示,南怀瑾曾于2001年出具《委托书》,将作品在大陆的专有使用权授予郭姮妟,并将所得版税留作上海老古公司的筹设和运营之用。原告所主张的书籍是老古公司在南怀瑾生前获得的授权,南怀瑾对此无异议。

  上海老古公司认为,该公司只是代老古公司收费,只是款项流转上的代收安排,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老古公司还向法院提供了《许可使用证书》及《捐赠书》各一份,表明南怀瑾的继承人无权继承和主张版权费,南怀瑾已将系争作品在内的所有作品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

  针对老古公司提出的反诉请求,南小舜表示,不认可《许可使用证书》和《捐赠书》,“赠与”一说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反诉。

  2017年3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复旦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南小舜赔偿经济损失136万余元,驳回南小舜其余诉讼请求,驳回老古公司的反诉请求。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于2017年6月受理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二审过程中,南小舜于2017年9月1日死亡,法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28日上午,南品仁的委托代理律师及复旦出版社法定代表人到庭,在近一个小时的宣判过程中,他们认真倾听了法官的宣读内容,最后平静地签收了判决书。

  老古公司、复旦出版社及上海老古公司认为——《捐赠书》经鉴定,其上面的南怀瑾签名真实,因此应当认定该《捐赠书》的真实性。

  二审法院认为——《捐赠书》的真实性尚难以确认,且南怀瑾的实际行为与老古公司主张的南怀瑾已将其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不相符,目前亦无其他证据表明南怀瑾已将其著作权赠与老古公司,一审判决未认定南怀瑾已将其著作财产权赠与老古公司,并无不妥,老古公司及复旦出版社的上诉意见,法院难以支持。

  复旦出版社及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认为——《许可使用证书》系郭姮妟签署,真实可信,老古公司有权授权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书籍。

  南品仁认为——《许可使用证书》用语与2001年时的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状况不符、其公证时间与签署日期间隔过长,系老古公司及郭姮妟为应对本案及在浙江温州法院的诉讼而伪造。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许可使用证书》真实存在,老古公司有权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涉案作品。

  复旦出版社认为——出版南怀瑾作品是依据复旦出版社和老古公司签订的出版合同,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依合同支付,故不构成侵权。

  南品仁认为——复旦出版社出版南怀瑾作品却拒不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构成侵权。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老古公司将作品许可复旦出版社出版与南怀瑾本人意志不相违背,出版合同的实际履约情况与《许可使用证书》的有效条款及南怀瑾本人意愿互不相悖,复旦出版社前期向南怀瑾、后期根据老古公司指令向上海老古公司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系正常履约行为,亦不与南怀瑾本人意愿相违,因此本案中复旦出版社并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审法院同时指出,老古公司享有南怀瑾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许可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上海老古公司可收取出版合同项下之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老古公司、上海老古公司在法律上均为各自独立的主体,如利益相关方对此持有异议,可另行解决。

  2004年10月:老古公司董事长由南怀瑾变更为郭姮妟,南怀瑾的股份同时变更登记于郭姮妟名下

  2008年12月:复旦出版社的支付方式从向南怀瑾个人账户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变更为向上海老古公司账户支付

  2014年1月: 浙江温州中院就南小舜诉复旦出版社等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南怀瑾选集》构成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4年4月:南怀瑾在台湾养育的4位子女声明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继承权

  2014年5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宋钏,放弃南怀瑾大陆遗产(包括著作权益)的继承权

  2014年10月:南怀瑾在大陆养育的子女之一南小舜,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一审诉讼

  2015年4月: 老古公司向上海一中院提交《捐赠书》(《捐赠书》显示署期时间为2003年2月)

  2017年9月:南小舜去世,上海高院依法通知南小舜的遗嘱继承人南品仁作为被上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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