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有违禁成分的性保健食品属犯罪

  近日,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并对检方一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合并进行了审理,当庭宣判。

  2016年下半年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在没有性保健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石峰区响石广场附近经营性保健品店。袁某经营期间,在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情况下,以蚁力神10元/盒、黑金刚3元/板、伟哥(1+1)9元/盒、美国伟哥10元/瓶、特效伟哥30元/盒的价格,从流动商贩处采购上述性保健品进行销售。2018年1月30日,刘某在袁某店内买了该类产品,服用后身体不适,遂报警。

  随后,警方在袁某店内,查获了未销售完的性保健品,经检验上述性保健品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成分。

  袁某坦白,因为无资质经营,他店铺售卖的“性保健品”都是从流动商贩处进货。“心存侥幸销售劣质性保健品,以为销售量、获利都比较少,不会遭到查处,没想到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10月19日,袁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石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出狱后三年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告示召回已售出的保健品并销毁,消除安全隐患,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袁某还未销售的性保健品中被检出含“西地那非”,这是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成分。袁某销售的性保健品属于性保健食品,属国家食品管理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西地那非”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袁某售卖有毒有害性保健食品的行为属于销售环节,司法实践中,根据行为的特征可确定犯罪罪名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此类行为将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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