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做理療不幸身亡家屬狀告養生中心索賠95萬元

  27歲的小伙子馬某因身體不適,前往南寧市某養生中心做理療,卻不幸意外死亡,家屬將某養生中心起訴至法院索賠95萬余元。昨日,南寧市中院審結了該案,死者自擔60%的責任,某養生中心承擔40%的責任。

  2016年8月25日,27歲的馬某因身體不適,在親屬的陪護下到南寧市某養生中心做理療,主要是由某養生中心經營者趙某對馬某進行按摩、刮痧。

  同年9月3日起,馬某居住在該養生中心。第二天,趙某對馬某使用熱敷床墊理療。當晚9時,馬某說有點頭暈,趙某即停止理療,隨后發現馬某呼吸困難,頭部擺動,喉嚨有痰,便與馬某的弟弟外出購買吸痰器。當馬某親屬、趙某撥打120急救電話,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后,確認馬某已死亡。

  馬某親屬、趙某委托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馬某的尸體解剖,鑒定意見為馬某符合中樞神經系統血管炎合並顱內出血致死,熱損傷在死亡中構成輔助因素。

  之后,馬某的父母和妻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南寧市某養生中心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喪葬事宜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住宿費、交通費共計95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為:馬某死亡后,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對其死因出具了鑒定意見。因此,馬某的死亡后果是其自身疾病引起,應由其自負一定責任。

  而某養生中心應承擔多大責任?法院綜合其理療過程及事后補救措施,認為某養生中心存在較大的過錯,應確定其承擔馬某死亡造成損失60%的責任。故一審判決南寧市某養生中心賠償馬某的父母及妻子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差旅費共計36萬余元,扣除已賠償的1萬元,南寧市某養生中心尚應賠償35萬余元。

  某養生中心不服一審判決,以“馬某生前患有腦血管炎重大疾病、對馬某的死亡並無故意或過失、也盡到了注意和搶救的義務,無須再承擔賠償責任”為由向南寧市中院提起上訴。

  南寧市中院認為:本案中,作為某養生中心經營者,趙某經過相關的專業培訓,並知曉使用該加熱理療的禁忌事項,但其未盡謹慎注意義務,以致在進行加熱理療過程中造成馬某熱損傷,損傷面積達10%,故某養生中心在為馬某實施加熱理療時存在過錯。

  根據廣西金桂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及一審庭審時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詢時的意見,可認定馬某自身患有顱內腦血管疾病導致顱內出血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應自負主要責任。而某養生中心造成受害人馬某熱損傷,該熱損傷與受害人馬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

  在進行理療過程中,某養生中心發現馬某出現危險症狀時,不及時送醫院救治,使馬某錯過搶救治療的時機,是導致馬某死亡的次要原因。

  中院綜合馬某自身疾病原因和某養生中心的過錯程度,酌定由馬某自擔60%的責任,某養生中心承擔40%的責任。某養生中心需賠償馬某的父母及妻子共計25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1萬元和2188.54元醫療費,某養生中心應賠償23萬余元。

  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社會競爭的日趨激烈,人們生活節奏的加快和工作壓力的增大而導致的亞健康問題日漸普遍,加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健康和美的追求越來越高,因此市場上養生、美容場館日益增多,提供的服務內容也各式各樣,甚至包括中醫針灸、拔罐、刮痧、經絡疏通理療及醫療美容等服務。

  法官提醒:大部分養生、美容場館隻有養生護理、生活美容的資質,不具備開展針灸、醫療美容等醫療項目的資質和能力。市民在做中醫保健理療養生時,要選擇正規的養生保健機構,如感覺身體不適,應到正規醫療機構治療。(文艷玉 張雪梅 孫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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