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天浩:对于图书封面装帧设计如何保护

  在当今的图书销售市场中,消费者对于书籍的要求已经不仅仅满足于图书的内容,而是更多地开始关注自身的审美需求,对图书装帧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图书装帧设计在图书销售产业链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本文将通过一起涉及图书封面装帧设计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来探讨如何通过司法保护图书装帧设计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促进图书装帧设计领域的良性竞争和有序发展。

  2012年8月,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国外版权人签署协议,获得英文名为《Rip It Up:The Simple Idea That Changes Everything》一书在中国大陆出版和发行该作品简体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该书在出版时书名定为《正能量》。2012年8月,某文艺出版社出版《正能量》一书,图书封面背景为橙、黄两色圆环嵌套,中间位置为大号黑体字“正能量”,上面标有“世界级心理学大师理查德·怀斯曼顶级巨作”,下面标有英文“Rip It Up” 。某文艺出版社认可该书专有出版权包括图书的封面设计的所有权利属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某图书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外版权人签订协议,某图书股份有限公司获得《WISHES FULFILLED》一书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出版权。该书在出版时书名定为《正能量修成手册》。2013年4月,某出版公司出版《正能量修成手册》一书。该书的封面背景为橙、黄两色组成的漩涡状色条,书名“正能量修成手册”为黑体,正能量三个字放在封面上半部分中间突出位置,在其下一行用较小字体标注“修成手册”,图书题目的上方标有“世界级心理学大师维恩·戴尔最新力作”,下方标有原著英文“Wishes Fulfilled”。

  另外,在当当网[微博]上有如下图书:(1)《正能量:职业经理人的养成》,该书封面上“正能量”三个字被突出显示,出版单位为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时间为2012年8月1日;(2)《正能量:从苏格拉底到乔布斯一直受用的六度空间》,该书封面上“正能量”三个字被突出显示,出版单位为电子工业出版社,出版时间为2012年8月1日。

  据此,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该公司经过周密策划推出《正能量》图书。为上述图书设计了具有美感并独特醒目的装帧设计,该公司为该书做了大量市场宣传,在各大图书销售排行榜上名列前茅。而由某出版公司出版发行,某图书股份有限公司经销的《正能量》一书,不仅选用了与该公司相同的书名,而且抄袭了该公司图书的封面设计:相同的配色,相似的封面设计,相似的字体,以及基本相同的腰封,这些足以导致读者将被控侵权图书与该公司的《正能量》图书相混淆。综上,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侵权图书;2、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3、两被告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十万元。

  某出版公司与某图书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答辩称:其认为被控侵权的《正能量修成手册》与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正能量》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两书的名称不相同,且正能量一词并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专属;其次,涉案两本图书封面设计不同;第三,两书的腰封背景均为白色,属于“大众颜色”,且腰封上的宣传语完全不同;第四,《正能量修成手册》出版后,已经做了大量宣传。综上,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应当认定《正能量》一书的封面装帧是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设计的,其有权对侵犯该书封面设计的行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中某出版公司与某图书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首先需要判断《正能量》一书的封面设计是否符合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要求。

  对于《正能量》一书原告主张两被告侵权的图书名称、封面设计及图书腰封等元素法院一一进行了论述,认定以上三个要素均不能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综上,法院认定《正能量》一书的图书名称、封面装帧设计以及腰封均不具有显著性,没有构成该图书的特有名称、装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

  对于图书的封面装帧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最早在1991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报纸、杂志的版式、装帧设计,享有专有出版权。”通过法规对于装帧设计予以了著作权邻接权的保护。但是现行的著作权法并没有规定装帧设计的保护问题,而只是在第36条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出版权。对此,有一种观点认为:首先,著作权立法者已经明确界定了版式设计与装帧设计的范围和界限,两者的对象、范围并不相同。其次,装帧设计中的主要部分如插图、封面设计大多数是美术作品,具有独创性,此时应当作为作品予以保护,不属于邻接权的对象。插图、封面设计可能由出版社以外的人设计,在双方没有约定权属的情况下,权利可能归属后者,不能简单地认为插图、封面设计归出版者所有。[2]笔者认同这种观点,正是由于图书封面装帧设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简单地按照类似版式设计的邻接权来保护,因此对于图书封面装帧设计的保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本案中,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即主张其出版的《正能量》一书的书名、封面的色彩、线条组成图案以及图书的腰封等封面装帧设计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通过本案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图书发行者对于其图书封面装帧设计要想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进行保护,应当具备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1、因书名相同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书名应当符合知名、特有两个特点。首先,图书书名是可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的。商品名称是用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质等内容,并区分不同类型的商品,以及同一类型商品中的此商品与彼商品的特定称谓。图书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不同的种类,以及此图书与彼图书之间的区分就是通过书名来体现的,所以书名之于图书就是图书这种特殊商品特有的名称。[3]其次,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书名一定要符合知名、特有的特点。对于一些仅表示图书用途或通用称谓的书名,不宜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否则会造成该书出版者对相关领域的垄断地位,排挤他人合法的良性竞争。例如对于有中文对照的英文词典,行业惯例和一般消费者都认可其书名为《英汉词典》,如果某部词典的出版者要求认定其出版的《英汉词典》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则排除了其他出版者出版该类词典的可能,妨碍了市场的良性竞争。

  2、因图书封面设计相同或近似主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其封面设计应当符合知名、特有的特点。首先,图书这种商品的购买特点决定了图书的封面设计在一般情况下对消费者的选择、判断并不构成决定性因素。人们在选购图书时,往往首先关注图书的书名、图书作者以及出版社等主要信息,尤其对于一些购书目的性较强的消费者,仅通过以上信息就可以甄别出其想要购买的图书。当然,现在的消费者更多地开始关注自身的审美需求,对图书装帧设计的要求越来越高,一些图书通过精良的封面设计也可以吸引消费者阅读、购买,特别是书名近似或相同、内容属于同类的图书,封面设计对消费者的选择就更加重要。因此封面设计作为区分图书商品来源的一个因素,其必须要体现出足够的特点和个性,否则无法成为该图书的特有装潢。其次,构成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封面设计应当独特、醒目、有个性,但不一定具备极高的独创性。对于具有极高独创性的封面设计,符合作品的构成标准的,可以按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而对于知名、特有的封面设计,只要其足够独特,足以区分图书的来源,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另外如果认定该封面设计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则意味着原告垄断了这种相对简单的封面设计,阻碍了其他出版者利用、借鉴该设计,不利于相关行业的良性竞争。

  [2]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55页。

  [3]李新生主编:《知识产权审判疑难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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