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
2.不盲目相信媒介上发布的医疗广告;不盲目相信熟人推荐、介绍的医生或者诊疗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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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具《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或者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以中医药“预防”“保健”“治未病”等为名,或假借医学理论和术语欺骗、诱使、强迫消费者接受非法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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