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此案的法官姜波介绍:罗强家属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王玉向罗强销售了产品,也不能证明王玉推荐罗强长期大剂量服用该产品的事实。罗强在服用该产品之前,就被诊断患有非霍奇金淋巴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罗强身体出现的症状,是加大剂量服用该产品造成,还是其本身疾病导致。综上,原告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近年来,从鸿茅药酒到权健事件,保健品市场引起各方关注。姜波法官提醒:市面上保健品种类繁多,广告宣传夸大功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屡见不鲜,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科学地看待保健品,保健品≠药品,患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不能盲目听信经销商的宣传,更不能盲目大量服用。购买前,应当仔细查阅公司资质等信息,不购买无保健食品标识的非法保健品,从正规途径购买,并有意识地索取、保存发票、小票等相关证据,以防纠纷产生后无法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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