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省吃俭用,却对那些“保健品”的“神奇”功效深信不疑,甚至投入了几万十几万用来购买“保健品”,最后的结果往往是钱花光了病没治好,因为迷信“保健品”无所不能的“功效”,不去好好治病,身体更差了,病更重了。这不,市民李先生就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遭遇。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是一名糖尿病患者,多年来一直饱受病痛折磨。无意中,他得知一种“神奇”的保健品,宣称无所不能。记者注意到,该保健品的推广材料上写着“36种顽症的克星”,从平时的养生保健,到治疗口臭、感冒、气管炎、胃炎、肠炎、胆囊炎、前列腺炎、妇科炎症、癌症、心脏病都有特效。写有“它将创造世界保健食品的奇迹”“已经治好了几万例的糖尿病、皮肤病、高血压、癌症、子宫肌瘤、男性不育等等”类似的宣传话语。
当得知这种保健品对治疗糖尿病有“奇效”后,李先生毫不犹豫地开始购买使用该保健品。“这两年光是买这种保健品就花了8万多块钱,但是我的糖尿病却一直没见好,反而变得更加严重了,现在还得按时注射胰岛素才能控制病情。”李先生气愤地说。对于商家宣传的可以治疗多种疑难杂症的说法,李先生表示怀疑,“花了这么多钱,糖尿病没见好转,但推销商还是一个劲地让我继续按疗程购买,说再买一个疗程应该就会有效果。我觉得他们这是欺诈行为,应该给我赔偿才对!”
记者了解到,国家《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不管是食品还是保健食品,销售、推广时都不能宣传功能。如果是食品,不能作为保健食品来宣传;如果是保健食品,因为是特殊食品,更不能作出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于这种情况,李先生该如何维权呢?
沂蒙晚报特邀律师姜涛表示,如果消费者遇到保健品方面的消费欺诈,可以选择多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可以直接和经营者沟通协商,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投诉,还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当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等等。当然也可以向媒体进行投诉举报,来曝光消费欺诈行为,使更多的消费者能够远离伤害。
姜涛律师表示,保健食品的消费者除了可要求退还货款及赔偿其他损失外,还可以提出惩罚性赔偿要求。存在消费欺诈的,消费者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要求增加赔偿,增加赔偿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且最低五百元。明知缺陷产品而销售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增加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生产或故意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增加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且最低为一千元,但标签及说明书的轻微瑕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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