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发行资产管理计划未履行备案程序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公司),住所:上海市黄浦区。

  袁锦滢,男,1984年9月出生,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胜利街。

  蒋毅尧,男,1984年9月出生,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郭寒冰,女,1971年4月出生,时任和合资管公司合规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浦东区。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和合资管公司发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和合资管公司进行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18年1月18日至6月30日,和合资管公司发行23只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募集资金共计27.13亿元,涉及投资者1222名,均未依法依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资产管理合同、申购公告、季度报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和合资管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基金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了《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行为。

  对和合资管公司发行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袁锦滢,时任和合资管公司总经理蒋毅尧,时任和合资管公司合规负责人郭寒冰,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合资管公司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针对处罚事项已经进行了全面并卓有成效的整改;其二,目前经营压力巨大,新增处罚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请求给予免除处罚。

  经过复核认为,和合资管公司采取的整改和补救措施等情节,我局已经予以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基金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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