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销售含西地那非成分性保健品被判刑

  正义网威海1月15日电(记者郭树合 通讯员卢佳佳 于群群)近日,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案件。

  2020年12月22日,经威海高区检察院提起公诉,高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起诉意见,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肖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令三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支付扣减罚金、追缴的违法所得后的惩罚性赔偿金2171621.1元、674368元、35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的健康保健意识越来越强。有需求当然就会有产品,减肥类保健品、性保健品……应运而生。刷屏式的广告宣传,言之凿凿的效果保证,看得消费者们心动不已。但有些不法分子为谋取暴利,在保健品中添加有害成分,蒙骗消费者,昧着良心挣钱,比如性保健品中违禁添加西地那非。

  自2018年10月以来,被告人徐某、杨某、肖某三人通过淘宝、微信、实体店等多种线上线下渠道销售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品,销售总额分别为300994元、85436.8元、450元。经检测,上述性保健品含有的西地那非成分甚至高达4.85*105 mg/kg。

  专家论证意见证实,西地那非作为一种处方药,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使用。使用西地那非带来的不良反应包括头痛、面部潮红、胃部不适、视力异常,如视觉色彩改变和视力模糊、鼻塞或流鼻涕、背痛、肌肉痛、恶心、头晕、皮疹;若与同时服用,会造成血压叠加下降。因此,在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检察机关认为,徐某等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他们明知所销售的保健品为国家不允许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仍予以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需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据此,检察机关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徐某等三人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办案检察官提醒,保健品是一种特殊食品,国家对食品的生产、销售有严格的规定、监管,例如西地那非就属于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成分。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品时,应仔细鉴别,查清是否具有保健品批准文号、保健品成分等,避免上当受骗,损害身体健康。保健品经营者莫要贪图利益,随意在保健品中添加违禁成分,置社会公共利益于不顾。任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犯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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