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五年,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省委的坚强领导下,认真履职尽责,为推进幸福美好吉林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五年来,省人大常委会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人大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常委会把深入学习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机关干部深入学习、准确把握这一思想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深刻领会贯穿其中的坚定信仰信念、鲜明人民立场、强烈历史担当、求真务实作风、勇于创新精神和科学方法论,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切实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政治站位和理论水平。
坚决维护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常委会把坚决维护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全面落实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要求,坚决维护习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五年来,常委会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做好人大工作的根本保证,确保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和代表工作的全过程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实施“三个五”战略,推进中东西“三大板块”建设,做好人大各项工作。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和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努力。
立足吉林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为改革发展提供法制保障。五年来,按照省委的要求部署,常委会共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52件,审议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47件,审议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修改、废止单行条例22件。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治省部署,一批涉及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在市场经济领域,制定和修订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利等地方性法规,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围绕用好人参和其他特色资源,制定了人参产业条例和保健用品管理条例,促进人参和保健用品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在民主政治领域,制定和修订了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实施代表法办法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文化建设领域,制定和修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全民阅读促进等地方性法规,从法制层面推动文化事业繁荣发展。在民生和社会治理领域,制定和修订了农村扶贫开发、人口与计划生育等地方性法规,加强民生保障和改善,依法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修订志愿服务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制建设。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制定和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等地方性法规,依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常委会编制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时,努力使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对照盘点、填补空白”工作,开展涉农法规集中修改工作,从立法层面为改革出据。落实省委推进扩权强县试点市的改革举措,修订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常委会议事规则,依法确认梅河口、公主岭出席省人代会组团形式,将改革决策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积极指导设区市立法。落实新立法法赋予设区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作出了设区市、自治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推动实现立法机构同步设置、立法指导分类推进、立法培训有序展开,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全面启动。通过开展实务培训、上挂学习、召开点评会等形式,推动设区市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完善。加强“一州三县”民族立法工作指导,为民族团结和民族地区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不断完善地方立法工作机制。制定地方立法条例和进一步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程序的意见,推动和规范地方立法工作。实行“开门立法”,拓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渠道,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制定立法评估办法,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探索委托起草工作机制,筹建地方立法工作信息平台,立法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不断提高。成功承办全国第二十二次地方立法会议。
常委会紧紧围绕省委中心工作,聚焦全省振兴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监督工作。五年来,共听取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69项,组织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专题调研84次,组织专题询问4次,保证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贯彻实施,推动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聚焦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开展监督。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服务业发展、科技创新、产品质量等工作开展监督,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着眼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对大气污染防治、西部生态经济区河湖连通工程、湿地保护、黑土地保护等开展监督,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绿色发展。围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对粮食流通管理、农业机械化、农产品加工等开展监督,促进农业现代化“三大体系”建设,推动争当农业现代化建设排头兵。
聚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开展监督。听取审议省政府关于“十二五”规划中期实施情况的报告,为完成规划目标任务提出意见建议。审查批准计划、预算和决算,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制定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的办法,提高预算透明度。修订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对35个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
聚焦保障和改善民生开展监督。坚持民生优先,听取审议全省改善民生工作情况报告,推动民生实事落实,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安全生产、消防、食品安全等工作的监督,积极回应人民关注,促进问题解决,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聚焦法治吉林建设开展监督。听取和审议全省软环境建设、政府职能转变等工作报告,促进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提高执法能力。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公益诉讼试点等工作开展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密切关注司法体制改革,听取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组织代表视察,保障改革顺利进行。通过执法检查、作出决定决议、加强法治宣传等方式,促进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和工作规范,推进平台建设,对151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做好人大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聚焦增强监督实效。制定专题询问办法,先后对职业教育、道路交通安全、新农村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等开展专题询问,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坚持开展前期调研,充分了解情况,广泛听取意见,增强监督的针对性、有效性。重视监督意见落实。五年来,常委会向“一府两院”提出监督意见建议300多条,积极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常委会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紧紧抓住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决议24项,通过法定程序,及时将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其中,批准调整“十二五”规划主要指标、突出发展民营经济、加快服务业发展等决定决议,促进了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解决法院执行难等方面作出决议,为推进法治吉林建设提供保障。批准在长春和延边设立林区法院、林区检察院并纳入国家司法体系,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奠定基础。作出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以及关于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批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并调整预算的决定,全力保障全省重点支出和民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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