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违反规定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违反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发布者变

  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违反规定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违反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发布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对广告内容、广告引证内容、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违反规定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广告违反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广告发布者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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