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脚医生办起“养生保健馆

  租用一间门面,宣称可用中医疗法为他人治病。今年5月,丁桥镇的一名赤脚医生开办起了所谓的“养生保健馆”,不料,一位八旬老人接受拔罐疗法后,瘫倒在地,被紧急送入医院。

  据了解,没有医疗资质开展拔火罐等中医诊疗行为,属非法行医。今年,卫生部门已查处4起类似行为。

  丁芬(化名),今年67岁,丁桥镇人,年轻时做过赤脚医生。今年5月,靠着有点医学知识,丁芬在丁桥镇新仓街办起了一家保健品店,以销售药酒、膏药为主。

  5月1日是开张日。因前期投入不多,丁芬连店名招牌都没有设置,直接请人制作了一张广告纸,上印“养生保健馆”等字样,张贴于店面一侧。

  当天,80岁的丁桥镇人蒋文(化名)路过此店。看见丁芬正在招揽顾客,蒋文走进店内说:“我的膝关节、腰都有些痛,你帮我看一看。”

  丁芬随即从店内拿出一组罐具,试图采用拔火罐的方式为蒋文减轻疼痛。然而,由于年纪较大,蒋文身体瘦弱,其腰部皮肤已非常松弛,罐具无法吸附,尝试多次后仍未成功,丁芬只得作罢。恰巧,又有人进入店内,丁芬将罐具放在一边,先行招待客人去了。

  片刻后,坐在凳子上的蒋文直喊头晕,丁芬感觉不对劲,上前询问。蒋文的身体瘫倒于地。丁芬喊来帮手,将蒋文扶至床边休息。为了保险起见,丁芬拨打了110。此后,民警与医务人员赶到,将蒋文送往医院。

  经医生诊断,蒋文突发心血管疾病,脑部有出血症状,此外,还诱发了并发症,伴有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身体状况不容乐观。

  这样的结果,让蒋文的家属十分愤慨。家属认为,罪魁祸首是开办“养生保健馆”的丁芬。一位家属称,蒋文的腰部有圆形痕迹,突发疾病肯定与拔罐有关系,丁芬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前期协商中,丁芬承认自己曾为蒋文实施拔罐,但否认蒋文的身体状况恶化与拔罐相关。因双方协商不成,蒋文家属将此事投诉至市卫生监督所。

  卫生执法人员表示,经调查后,蒋文腰部确实存在拔罐痕迹,但根据所掌握的证据,拔罐致使蒋文突发疾病的说法并不成立,也没有科学根据。但是,丁芬私自对蒋文实施拔罐的行为已属违法。

  “拔罐属于医疗活动,实施者必须要具备相应的医疗资质,丁芬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前提下,为他人实施拔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涉嫌非法开展医疗活动。”执法人员表示。

  近日,市卫生局向丁芬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并责令停止一切医疗活动。

  5月22日,卫生执法人员对长安镇(高新区)红色村一间租房进行突击检查,租房外围安放有“针灸”、“拔罐”字样的广告灯箱,租房内有3人正在接受针灸疗法,另有3人正在接受拔罐疗法,此外,屋内还摆放有大量针灸针具及罐具。实施诊疗行为的俞某称,他多次使用针灸、拔罐、贴膏药等方式为他人治疗,并有获利。

  6月12日,卫生执法人员对斜桥镇庆云村的一处民宅实施现场检查,发现民宅住户许某身穿白大褂,正在屋内坐诊,屋内还配有诊疗桌、诊疗床,桌上有针灸针具等医药器械。经查,许某在此开展针灸、推拿、开中医处方药等医疗活动。

  6月12日,卫生执法人员发现,斜桥镇镇中路有人开设中医诊所,疑似为“黑诊所”。进入屋内后,卫生执法人员看到,诊所负责人王某正在为病人诊断病情,屋内放有大量中草药及拔罐用的罐具。王某交代,此屋为租房,她在此实施针灸、配药等诊疗行为。

  俞某、许某、王某三人皆未取得相关合法证件,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按法规,市卫生局对3人处以行政处罚。

  以上四起案件,出现了拔罐、针灸、中医药方等关键词,可以说,四名违法人员都是以“中医”为由头,开办起“黑诊所”,实施非法的中医诊疗行为。

  “这是一种误区,不少人认为,只有西医性质的医疗活动才受到国家法律约束,按照我国的法律,中医诊疗行为也受法律约束,与西医并无两样。”卫生执法人员表示。

  卫生执法人员称,目前,在海宁,有些美容机构、保健品店的经营者,法律认识不足,会在店内提供中医诊疗行为。更有甚者,明知违法,还故意在宣传广告中模糊概念,吹捧自己拥有祖传中医疗法,可以治疗多种疑难杂症,借此吸引顾客“上钩”,“一些经营者的广告噱头十足,打出养生、滋阴补阳等旗号,实则没有医疗资质。”

  卫生执法人员提醒,非法中医诊所,没有安全保障,市民如在其中接受诊疗行为,风险很高,“针灸针具也许没有消毒,罐具可能带有细菌,膏药的质量也无法保证。”

  中医诊疗行为界定: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在疾病诊断的基础上,按照中医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实施中医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方法,属于医疗活动,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

  中医诊疗行为实施者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应当由在本机构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实施,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此类活动。

  中医诊疗行为广告限制:非医疗机构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等活动,在机构名称、经营项目名称和项目介绍中不得使用“中医”、“医疗”、“治疗”及疾病名称等医疗专门术语,不得宣传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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