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2016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消费者卫生保健服务类投诉2725件,而2015年是516件,投诉数量上升5倍多,其中不少是关于养生保健的投诉。投诉呈现爆炸式增长趋势。但是,真正进入司法途径解决的非常少。截至2017年12月16日,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案例库中与“养生保健”相关的司法判例共计292件,剔除知识产权、劳务纠纷、营销经营纠纷、名誉权纠纷、保健品销售等判例,与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相关的案例仅有7例,其中人身损害民事纠纷4例、行政纠纷2例、非法行医1例。在人身损害民事纠纷中,有2例纠纷仅是在养生保健机构场所内因为跌倒受伤提起的诉讼,属于公共场所负责人应尽善良管理人责任的纠纷,而不涉及中医养生保健的具体业务。严格意义上而言,与中医养生保健业务相关的判例仅5例。
在1例与养生保健机构业务相关的民事纠纷中,患有妊娠糖尿病的妇女宋某,听信某传统文化培训学校的建议,不到正规医院进行血糖控制而死亡,临床诊断死亡原因为“酮症酸中毒引发心肺功能衰竭”。司法鉴定意见为:酮症酸中毒致心、肺等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关于养生保健机构的咨询建议与宋某死亡的因果联系,法院最终认定宋某的死亡系因其自身疾病导致。法院认为被告应对宋某的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另1例民事纠纷,是孙某与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的纠纷。孙某因类风湿关节炎引发右膝发炎、肿胀、疼痛影响右膝灵活度造成跛行。孙某认为,某诊所在为孙某提供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右膝关节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诊所赔偿。法院认定医师指导下的太极拳属于诊疗活动,孙某的损害后果系原发疾病与医疗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医疗侵权因素在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中占有50%的比例,按这个比例进行相关赔偿。孙某至某太极馆练习太极拳,系某诊所医生推荐,且该项诊疗措施存在严重错误,故法院判决孙某已支付某太极馆的会员费3000元由某诊所进行赔偿。
1例刑法判例的非法行医罪不是发生在养生保健机构,而是相关人员上门服务时发生的。熊某自学火疗法,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用火疗的方法从事医疗活动,在治疗过程中使用酒精,是导致白某患慢性肾小球肾炎继发急性肾功能衰竭死亡的诱发因素,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其他纠纷都是因养生保健机构负责人对地方卫生局卫生行政处罚的不服,而提起的诉讼。
养生保健机构的劣质服务和产品所导致的人身伤害,消费者一般与商家协商解决,或请记者曝光,或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上述5个司法判例历经至少1年多,有些长达2年~3年,都经历一审、二审等诉讼程序,司法途径耗时长、证据复杂、因果关系一般需要第三方鉴定,花费高,且判决结果不一定能支持消费者。司法途径在养生保健纠纷处置中仅占极少的比例,而其他维权路径的救济缺少证据支撑,是否公平不得而知。
消费者在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受到伤害维权不易,也缺乏一些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有必要建立高效公允的养生保健机构服务的诉讼外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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