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岁男子花15万让女友去韩国减肥女友变美后做一件事他傻眼!

  小居通过某相亲网站,认识了女子李某,两人迅速坠入爱河。但爱美的李某一直觉得自己身材偏胖,就想去做个手术迅速变瘦。小居毫不犹豫地掏出了15万,不料李某去了一趟韩国后变美了,最终却嫁给了他人。“我花了15万让你去韩国,你就这样对我吗?”小居想想不甘心,打算追回这笔钱。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如皋法院经过审理,没有支持小居的请求。

  据介绍,2014年6月,家住如皋的男子小居通过某相亲网站,与李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小居对女友也出手大方,李某提出的要求都尽量满足。交往一段时间后,李某提出想做个手术减肥,这一想法得到了小居的支持。2014年11月2日,小居通过银行账户,分三次累计向李某转账汇款15万元。次月,李某赴韩国做吸脂整容手术。

  然而,自2015年8月开始,两人发生矛盾,在双方短信联系过程中,小居发信息给李某称:“你知道感恩吗?我花了15万让你去韩国,你就这样对我的吗?”2016年2月,李某与他人结婚。小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上述15万元。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恋爱期间所付礼物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彩礼。”据承办法官介绍,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可以不予返还。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内容,能否追要,则要注意赠与的目的。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这样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公序良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需要注意的是,恋人之间的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者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无偿为另一方提供物质或服务,这时人们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恋爱期间的好意施惠不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分手时难以追讨。

  本案中,小居和李某并未订立婚约,根据小居目前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给付李某的汇款确系彩礼或约定赠与是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应认定为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的消费性赠与,不属于婚约彩礼的范畴。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小居的追讨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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