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自焕、许二朋、施维、吴金连、许朋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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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与被告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自焕、许二朋、施维、吴金连、许朋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36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清偿《企业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1786618.72元;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截止至2016年8月25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付);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1786618.72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企业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清偿《最高额借款合同》下的借款本金2000000元;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向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支付截止至2016年5月24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计付);六、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借款到期后的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200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5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清偿之日止);七、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就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所涉债权对处分许朋立名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雅苑一街11号406房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广州市中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许自焕、许二朋、施维、吴金连及许朋立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责后可向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九、驳回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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