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论坛里,网友“小婉秋啊”发帖曝光天鹅湖附近的室外健身器材“超限服役”。在网帖中,这名网友质疑:天鹅湖锻炼的器材过期了,有关部门是不是该把这个换换了,要是市民锻炼的时候出点意外,责任谁负?在网帖中,网友还上传了一张照片,照片中的一个健身器材的“身上”固定着一块金属合格证,合格证上刻着“安装日期:2010年4月,安全使用年限:四年”,如果从安装时就投入使用来算,这组健身器材超过安全年限已有两年半之久,但是仍在使用中。
健身器材都有安全使用期限,您在锻炼的时候注意到了吗?有细心的网友发现,天鹅湖附近的室外健身器材已经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甚至有的已经超过了两年半,这些“超限服役”的健身器材令人觉得有点害怕。律师表示,管理单位对这些室外健身器材有日常养护的义务,如果超过安全使用年限还在使用造成市民受伤的,管理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网络论坛里,网友“小婉秋啊”发帖曝光天鹅湖附近的室外健身器材“超限服役”。在网帖中,这名网友质疑:天鹅湖锻炼的器材过期了,有关部门是不是该把这个换换了,要是市民锻炼的时候出点意外,责任谁负?在网帖中,网友还上传了一张照片,照片中的一个健身器材的“身上”固定着一块金属合格证,合格证上刻着“安装日期:2010年4月,安全使用年限:四年”,如果从安装时就投入使用来算,这组健身器材超过安全年限已有两年半之久,但是仍在使用中。
合肥晚报、合肥都市网记者了解到,在2004年3月,国家标准委和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单杠和双杠安全使用年限为两年;具有转动、摆动或滑动等含有各类活动性零部件的器材,安全使用寿命为4年;其他无任何活动性零部件的稳固性器材,安全使用寿命为6年。根据国家对室外健身器材安全使用标准,到期使用的室外健身器材必须强制性报废拆除。
10月12日上午,按照网帖中的描述,合肥晚报、合肥都市网记者来到天鹅湖北岸,在一处沙滩地上,记者看到了一些健身器材,一些健身器材由于长期风吹日晒雨淋,已经锈迹斑斑。在一处名为“平衡梯”的健身器材前,记者看到其安装日期是2010年5月7日,其安全使用年限是6年;名为“太空漫步机”的健身器材其安装日期是2010年5月9日,其安全使用年限是4年;“转体训练器”的安装日期是2010年5月9日,安全使用年限是4年;“臂力训练器”的安装日期是2010年5月8日,其安全使用年限是4年;“组合训练器”的安装日期是2010年5月,其安全使用年限是4年;“四位蹬力器”的安装日期是2010年4月,其安全使用年限是4年。
在记者探访期间,也有一些市民来这里散步,在健身器材前练上两把,当记者向市民询问是否知道这些健身器材都有安全使用年限,几乎所有的市民都表示不知道,一些市民表示,“看到健身器材,走过来就玩,根本没想要去看看健身器材上的安全标示。”
按照《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来看,天鹅湖附近的室外健身器材如果按照从安装时间开始使用的话,的确已经超过安全使用年限,有的超过约半年,有的甚至已经超过安全使用年限两年半。
10月12日下午,合肥晚报、合肥都市网记者联系上合肥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相关负责人,他向记者表示,天鹅湖附近的部分室外健身器材是2010年合肥市承办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时,全国一些体育器材制造商在合肥展览之后留下给合肥市民使用的,但对于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如何处理,这名负责人没有给予明确的回应,只是表示“属地管理”。
按照合肥市体育局“属地管理”的说法,记者与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取得了联系,对于天鹅湖畔室外健身器材的管理,工作人员向记者确认,的确是由该单位下属的一个部门委托给一个公司在管理。对于“超期服役”的这些室外健身器材如何处理,截至记者发稿时,还未得到该单位的回复。
室外健身器材“超期服役”的现象究竟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呢?记者也在合肥多个小区、公共场所和健身房进行了摸排走访,发现除了健身房有专业人员定期养护以外,居民小区和公共场所中的室外健身器材“超期服役”的现象还是比较明显的。
在香槟小镇小区25号楼后面,有一组室外健身器材,包括漫步机、牵引器等,这些器材也都是锈迹斑斑,漫步机在使用时还发出刺耳的金属摩擦声,在器材金属标识上,其安装日期一项竟然是空白,但据小区居民反映,这些健身器材从安装到现在已经超过四五年的时间了,如果按照“《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中具有转动、摆动或滑动等含有各类活动性零部件的器材,安全使用寿命为4年”的标准,这些健身器材是已经超过了安全使用年限,小区居民们向记者反映,小区的物业日常也没有对这些健身器材进行维护;与上述小区有着同样的情况还有万绿园等小区。
两年前老旧小区改造后的胜利新村南区,也增加了不少室外健身器材,标牌上印着2014年8月安装,安全使用年限为8年,记者按照标牌上的电话致电生产销售厂家,对方表示,免费售后的养护期限是一年,除了人为故意损坏,是可以免费养护的,但是如果已经超出安全使用年限的,建议直接拆除,不要使用。
如果这些已经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的室外健身器材,造成锻炼的市民受伤应该谁来承担责任呢?
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张畅律师表示,居民小区中的室外健身器材,小区物业有义务承担日常的养护;健身房中的健身器材,则由健身房负责管理维护;而一些公共场所的室外健身器材,其管理单位有日常养护的义务。这些室外健身器材已经超过安全使用年限,管理单位应该及时地联系厂家进行更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张畅律师表示,如果超过安全使用期限的室外健身器材造成锻炼市民受伤的,相应的管理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56健康网 » 室外健身器材“过期”谁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