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再次提高

  从2017年1月1日起,蚌埠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户月人均480元提高至528元,市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420元提高至4100元,三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180元提高至3818元。

  中安在线讯据蚌埠新闻网报道,2月9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近日,市政府下发了《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由原户月人均480元提高至528元,市辖区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420元提高至4100元,三县农村低保标准由原户年人均3180元提高至3818元。

  “此次,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得到提高,是继2016年4月1日调整以来的又一次调整。”市民政局局长刘军波告诉记者,此次调整,是为进一步做好蚌埠市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精神作出的。

  另据了解,此次除低保标准调整提高外,蚌埠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全市农村五保分散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年人均不低于3600元,提高至不低于542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3960元;全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基本生活标准,由原年人均不低于6000元,提高至不低于806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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