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4期(总第13期)

  《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会议和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各项工作,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围绕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目标,以切实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作为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准,在市、旗(县、区)政府及其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垂直管理部门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通过强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应用,宽准入、优服务、强监管,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智慧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到2018年年底,基本达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

  1.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提升群众的获得感、提高管理服务效能的角度出发,制定“最多跑一次”改革举措和工作流程。

  2.分类实施。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理的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实事求是、因事制宜、分类管理,分期分批尽快制定“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并对外发布实施。

  3.惠企便民。以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需求为导向,以“最多跑一次是原则、跑多次是例外”为改革宗旨,主动作为、上门服务,变办事对象跑腿为政府部门内部流转、信息数据网上互通。

  4.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四级政务(便民)服务体系的平台作用,市、旗(县、区)、乡镇(街道)以及嘎查村(社区)同步实施、协同推进;市级部门在积极与自治区主管部门对接沟通的同时,要加强对旗(县、区)的工作指导,确保“最多跑一次”改革纵向到底、落地生根。

  5.配套改革。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深化各重点领域改革任务,勇于创新、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全面推进,形成配套兼容、相辅相成的改革体系。

  市政府各部门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各旗(县、区)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及其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垂直管理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综合协调,组织召开专题推进会议,解决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市编办(审改办)负责做好优化调整政府权责清单、八张清单标准化建设等工作。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牵头梳理汇总“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统筹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工程和办理事项标准化工作。

  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是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责任主体和落实主体,负责根据各自职责梳理公布“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工作,按时完成方案规定的三个方面10项改革任务,并加强对本系统的督促指导。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甘其毛都口岸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内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结合政府权责清单,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申请办理的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分类梳理、分批公布、分步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一)梳理公布阶段。2018年7月底前,由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有关单位对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全面梳理并集中公布第一批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最多跑一次”事项。8月底前再公布若干批“最多跑一次”事项。

  (二)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9月底前,由各旗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市各有关单位完善“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标准、办事指南、办理流程,建章立制、总结评价,巩固深化改革成效,市政务服务中心全程指导。

  (三)全面督查阶段。2018年10月底前,由有关市领导带队,组织市编办(审改办)、市委政府督查室、市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项督查,查找短板,进一步倒逼政府部门自身改革。

  1.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流程。一是梳理公布申报材料清单。全面梳理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的申报材料,加强政府部门内部和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减少重复递交申报材料,实行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容缺受理机制,全面清理并减少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坚决杜绝互为前置条件。二是精简审批环节。部门内部需要多个科室共同办理的审批事项,一律实行并联办理,减少办理环节,进一步简化优化行政审批流程。9月底前,各部门行政审批承诺办理时间至少再缩短20%,即办件比例超过60%,实现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一次上门、一次办结”。

  2.深化“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将部门分设的办事窗口整合为“投资项目”“不动产登记”“商事登记”“社会事务”“医保社保”“公安服务”“其他综合事务”等窗口,建立“一家牵头、统一受理、同步办件、集中实施、限时办结”工作机制,统一纳入“一窗受理”系统,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统一窗口出件,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接受监督。重点推进投资项目、不动产交易登记等领域“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在承诺办理时间内,由过去群众和企业在部门间来回跑改为申报材料等信息在部门之间流转,实现申报材料一次提交、事项办理只跑一次。8月底前,完成“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

  3.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落实中介机构与主管部门在人员、业务、经费上彻底脱钩。制定完善中介机构监管措施,强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9月底前将涉及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建立清单管理,实行按类别统一展示、用户按服务评价自主选择的机制,通过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用户评价,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经营活动,督促中介机构进一步规范收费,提升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助力群众、企业办事少花钱、少跑腿。12月底前,积极争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降低50%以上、服务时间压缩50%以上。

  4.加强和创新政府监管。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随机抽查方案,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联合抽查监管协调指挥机制,结合不同类别、不同领域执法监管抽查的实际需要,大力推进联合执法监管抽查,12月底前基本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全覆盖。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信息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完善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加强监管,从严审核,建立“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机制。

  5.推进“最多跑一次”事项办理标准化。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依相对人申请由政府部门作出决定的事项,严格执行办理事项规范化和标准化要求,在9月底前修订完善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政府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的事项,规范裁量标准,杜绝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执法、一次到位机制。

  6.推进“同城通办”服务。按照“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的思路,重点围绕群众关注的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7月底前制定实施方案,8月底前梳理并分期公布“同城通办”事项和办理地点,实行同城多点办理,推行门户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的预约服务,由群众、企业通过预约就近选择办理地点,努力让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就近一次办理”,力争12月底前50%以上的服务事项实行同城多点办理,有条件的实现“全市通办”“异地能办”。

  7.加快政务服务功能延伸。深化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政务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基层政务服务事项,创新服务方式,统筹政务资源,依托政务服务网向基层延伸,打造统一的“一站式”便民服务平台。全面推进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规范化建设,建立集中办公、集约管理、集成服务的运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协同办理、限时办结的统一管理与服务,形成覆盖行政权力、行政服务等事项“一次办结”机制。9月底前,苏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和嘎查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规范化建设要取得实际成效。12月底前,全面完成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政务服务站点建设。

  8.全面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围绕“最多跑一次”事项,推广“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办事模式,试行网上预约、网上预审,加强电子印章应用,健全网上评价、电子监察体系,开展审批中介网上服务,12月底前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外,所有事项原则上开通网上申请。

  9.大力推进数据共享交换。以综合办事窗口为重点,依托市政务服务平台,深化资源整合,健全政务信息共享数据交换机制,破除信息壁垒,推动信息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互通共享、校验核对,市各相关部门业务专网先通过网络直连、地址转换、数据摆渡等方式,与市政务服务网做到双向实时互通,按要求与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实时数据交换共享,实现“一网通办”。

  10.拓展移动便民服务。围绕教育、医疗、社保等重点民生领域,12月底前基本建成全市统一的移动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拓展学校教育、医疗、社保收费等网上支付应用,开通手机等网上支付功能,方便企业、群众“零上门”完成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面推行“网上申请、在线服务、快递送达”服务机制,按照申请人的意愿,在今年7月底前对发放的许可证书、批文实行“快递送达”。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是我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地区营商环境的深入实践,是我市实现“塞上江南、绿色崛起”奋斗目标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紧抓住改革良机,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落实,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和行政服务效率。

  (二)明确分工,合力推进。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密切协作、上下联动、相互促进。市级部门除承担推进本部门“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外,还要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强化对各旗县区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等的培训、指导、考核工作。各旗县区要以群众和企业办事“最多跑一次”为最终目标,使服务更直接、审批更高效、投资更便捷,让社会各界尤其是投资者享受更多的改革红利。

  (三)强化保障,力求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亲自抓、带头干,建立推进改革的组织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部署。各地要结合地区实际,根据本方案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编办(审改办)、政务服务中心要加强跟踪分析和服务指导,及时协调工作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四)加强考核,科学评估。市考核办要根据“最多跑一次”的改革目标,修订完善考核办法,加大对网上办事“零上门”服务,主动发起证照互认、资料核验、并联审批服务,主动接入政务服务网并实现资料共享等事项的考核权重;与高校合作,健全建设工程简政放权绩效评估机制,进一步形成改革激励导向和科学评价体系,助推“最多跑一次”目标尽快实现。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法律服务需求,为平安巴彦淖尔、法治巴彦淖尔建设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保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时期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政府主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具体包括: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和法治文化活动;为经济困难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开展公益法律顾问、法律咨询、辩护、代理、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活动等。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途径,是建设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法律服务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群众能力水平,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三五”时期,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以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三级为重点,将法律服务延伸到城市社区和农村牧区基层,做到公共法律服务广泛可及、高效便捷。2017年底前,全市普遍建立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2018年底前,依托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或者政务服务平台,全市普遍建立乡镇级公共法律服务站。2019年底前,依托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法务室,全市普遍建立村级法律服务点。深入推进“6个3”工程建设,到2020年,实现全市法治文化广场、法治图书阅览站在旗县区全覆盖,普法学法大讲堂、法律图书角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全覆盖,普法宣传栏在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全覆盖。2020年前,全市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网络体系。

  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队伍,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建立健全各项法律服务工作之间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综合性”、“窗口化”、“一站式”法律服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壮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方式,实现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形成部门联动、要素集成、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综合法律服务合力。

  加强工作引导,坚持服务基层、服务民生、服务贫困,大力拓展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推动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制度,实现“一村(社区居委会)一顾问”。积极参与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矛盾纠纷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围绕服务我市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

  以法律服务平台为阵地,建立便民服务机制,推行便民服务措施,赢得人民群众信赖。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开展服务质量检查。加大公共法律服务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确保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加强法律服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网上咨询、网上办理、网上审核、网上监督。拓展受理渠道,简化受理程序,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跨区域配合协作,降低维权成本。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积极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统筹财力,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予以保障,通过政府出资建设、补贴运行等方式解决所需资金,建立与人民群众需求、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财政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因地制宜、节俭高效、综合利用”的原则,尽量利用现有场所或者借助现有平台建设法律服务平台。具备条件的地区,争取建设一批高标准法律服务平台。

  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全面加强,服务规范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需求调查和反馈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监督评价机制更加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依法诚信执业,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影响力进一步扩大,群众满意度稳步提升。

  公共法律服务普遍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公共服务范围,公共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失信惩戒、财力投入、管理运行、绩效评价等制度机制较为完善,法律服务体系能够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逐步推进旗县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完善便民服务机制,积极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部署要求,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有效解决个别地区律师资源短缺问题。通过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旗县区设立分所,推进律师资源下移基层、合理分布、均衡发展。推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工作,探索完善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途径和方式。加强蒙汉双语律师和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育,提高律师队伍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公证机构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属性。继续按照2000年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推进公证工作改革,健全完善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分配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法人财产制度、预算管理制度、公证赔偿制度等工作制度。发展公证员队伍,通过公证员考核任职、对口帮扶、调整公证执业区域等措施,解决“1人处”和“无人处”等公证机构缺员问题。

  充分发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贴近基层、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优势,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与律师等法律服务队伍形成有益补充。创新工作机制,鼓励和引导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方开展法律服务,协助基层组织和司法行政部门开展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工作。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切实提高法律服务水平。

  全面实施“七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加强城乡公共场所及基层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普法阵地建设,加强法治文化公共设施建设,把法治元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设计,因地制宜建设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等阵地,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宪法法律教育中心。充分利用公共活动场所的电子显示屏等阵地,建立完善基层法治宣传教育公共设施体系,建立健全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普法工作者队伍。倡导各类媒体履行公益法治宣传社会责任,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形成面向社会传播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媒体普法载体体系。深入推进法治旗县区、法治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居委会)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2020年之前,全市70%的旗县区、60%的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和50%的嘎查村(社区居委会)达到自治区创建标准。积极开展学校、企业和单位法治创建活动。

  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立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处理、结果反馈等制度,努力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推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配合的“大调解体系”建设,认真落实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制度,探索建立政府购买调解服务制度,不断创新完善大调解体制机制。开展人民调解委员会星级化创建活动。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预警、重大疑难复杂纠纷处理、领导包案、首接责任等制度,构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制度,做到早发现、早疏导、早控制。进一步提高调解质量,提高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率、成功率和协议的履行率,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手段,切实解决人民调解经费不足、人才匮乏等问题。

  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规范司法鉴定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发挥司法鉴定作用,充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事项管理,健全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行政部门与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积极开展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管理、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标准,加强司法鉴定监督,促进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规范执业,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整合资源,积极争取建设1个较高水平的公共司法鉴定机构和重点实验室。创新服务方式,加快推动司法鉴定服务从实体化向网络化延伸,整合服务内容,推动工作流程网上整合、信息网上共享,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更为高效的法律服务。

  继续加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和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建设力度,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着力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牧区半天”的法律援助服务圈。不断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法律援助远程视频咨询服务平台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建立完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法律援助机构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进一步拓展法律援助服务领域。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服务。

  进一步整合司法行政服务资源,以嘎查村(社区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依托,通过设立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务工作室,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和网络向下延伸,增强司法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

  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司法行政、财政、民政以及社会力量等多部门、多环节,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智力支持。各级党委、政府承担主导责任,司法行政部门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建立健全党委政府主导、司法行政牵头、相关部门联动、社会公众协同的统筹协调推进机制。

  市司法局:贯彻落实市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组织协调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各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相关工作执行情况。

  市发改委:落实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巴彦淖尔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范围。

  市民政局:联合市司法局做好承接公共法律服务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服务工作。

  加大对法律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解决旗县区普遍存在的经费短缺、服务中心基础设施陈旧落后等问题,切实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司法行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网上法律服务平台、“12348”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三大信息平台建设,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完善服务形式,健全服务网络。

  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 96号)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将律师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嘎查村(社区居委会)法律顾问,参与信访接待和处理、参与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涉法涉诉案件服务,参与调解、律师公益法律服务、“12348”法律服务咨询等事项统筹列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财政补贴的方式,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律师协会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宣传等公共公益法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购买主体,合理运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缓解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将基层法律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范围,确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购买主体。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7月18日以来,我市出现大范围降水天气,部分地区出现暴雨甚至大暴雨,导致全市多处农田被毁、房屋损毁、道路塌方。为扎实做好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现提出以下意见: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关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防灾减灾救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优先恢复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和公共服务设施,尽快恢复生产条件,合理调整苏木乡镇嘎查村、基础设施和生产力的布局。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以灾区旗县区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精心规划、精心组织、精心实施,又好又快地重建家园。

  年底前,完成灾后恢复重建各项任务,做到受灾群众妥善安置、生产生活基本恢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项目建设有序推进、扶贫攻坚健康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把恢复受灾群众正常生活秩序作为恢复重建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保障受灾群众根本利益。加快恢复农牧业生产,力争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优先恢复重建与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及影响度汛安全的水利基础设施。

  ——坚持科学统筹、规划先行。全面准确核实灾情,科学制定灾后重建推进方案。坚持生态优先,尊重自然规律,积极恢复自然生态功能。认真做好灾情研判,科学确定各领域恢复重建的标准和时序,着力提升防汛抗灾综合能力。

  ——坚持特事特办、高效推进。加快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进程,对列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审批特事特办,资金计划即到即转。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人民群众主体作用,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广泛调动干部群众、社会组织、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等各方面积极性,共同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应急谋远。紧扣大灾中暴露出的突出“短板”和发现的重大问题,统筹安排、超前谋划,立足应急、着眼长远,合理布局、分步实施,统筹做好恢复重建和拉长补短工作,加快谋划推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生态环保和社会民生项目。

  (一)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救济工作。各旗县区要把救助安置受灾群众作为当前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真诚关心和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多方筹措救灾资金和物资,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证受灾群众生产自救之需,生活之需,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使每一个受灾群众都有房住、有饭吃、有衣穿。对因灾减产农牧民收入状况认真核实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兜底保障,应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及时纳入扶贫帮扶范围。(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扶贫办、各旗县区政府)

  (二)抓紧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各旗县区要科学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发动组织群众,抓紧修复水毁公共设施,努力保障群众各方面生产生活需求。市和旗县区交通部门要昼夜抢修受损路段、涵洞、桥梁,先保证临时通车,用最短的时间恢复交通。水利部门要抓紧修复各类水毁水利工程,特别是对有险情的水库、中小河流堤坝要加紧进行除险加固,对毁坏的渠道、陂坝和排灌泵站进行全面修复。加快抢修受损的供水管网,保证正常供水。特别是要全面开展洪水水道、河槽清理修复工作。电力、通信部门要抓紧抢修受损电力、通讯设施,不能及时修复的要上足移动基站,千方百计保障灾区正常供电和通信畅通。住建部门要组织燃气、供暖等单位抓紧抢修管网设施。(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电业局,以及各旗县区政府)

  (三)深入开展危房排查修建工作。各旗县区立即对辖区内倒损危房、城中危陋房、农村危房进行全面排查,该转移的坚决转移,绝不允许发生因房屋倒塌造成人员伤亡问题。市规划局指导受灾地区灾后重建房屋选址和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总体规划与各专项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形成有机整体,切忌在没有规划的情况下盲目动工,仓促上马。尽快启动损毁房屋修善重建工作,保证受灾群众入冬前住上安全的房屋。市住建委要组成督导组,对各旗县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反馈上报。(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保险公司、各旗县区政府)

  (四)组织开展灾后生产自救。市和旗县区民政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摸清灾害损失情况,认真做好灾情调查核实和上报工作,不瞒报、不漏报、不虚报,做到应统尽统、客观真实,并统一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为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打好基础。经信、商务部门要组织受灾工业、商贸企业开展生产自救,帮助其解决具体困难和实际问题,争取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农牧业、林业等部门要加快修复农业设施,指导农牧户做好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金融部门要积极做好灾后查勘理赔各项保险服务工作。旅游部门要做好景区的灾后恢复和汛情防范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金融办、保险公司,以及各旗县区政府)

  (五)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各旗县区要迅速行动,以辖区重要交通干线、重大工程及地质灾害易发区为重点,再次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对排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能及时整改的,要采取措施迅速整改。短期不能整改的,要密切监测,做好周边人员疏散预案。一旦出现险情,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的群众迅速撤离,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市国土局要加强对重点旗县区的督导检查,及时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技术指导,协助解决排查中遇到的问题。市旗县区安监部门要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防止溃坝事故发生,确保安全渡汛。(牵头的那位: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各旗县区政府)

  (六)不留死角做好卫生防疫工作。各旗县区要以居民聚集区、道路、河道、卫生死角等为重点,全面彻底清理受灾区域的垃圾、污泥和死亡畜禽,确保积水退、环境净。坚持积水消退一片、消毒防疫跟进一片,卫生部门要加强灾后防疫工作,组织专业防疫队伍,组织动员受灾群众,切实做好环境消杀、“四害”防治、生活饮用水源监测消毒等工作,突出加强对学校、集中式临时安置点、建筑工地、农贸市场等人口聚集地的全面消毒免疫,确保不留死角,不发生疫情。(牵头单位:市卫计委,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各旗县区政府)

  (七)强化气象监测预警。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降雨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对影响汛情的天气形势做出监测、分析和预测,要与国家、自治区气象局随时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会商,科学研判天气形势,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要做出滚动预报,第一时间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信息,为全市防汛工作提供科学指导依据。(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八)全力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部门要强化灾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危害社会稳定的违法行为。信访部门要切实加强群众信访工作,加强对不稳定因素的摸排,及时妥善解决群众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生活的信访问题,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商务、供销、发改、工商等部门要做好群众生活必需品的储备调运及市场供应,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肉食品的检疫检测,坚决杜绝病死畜禽流向市场,流向餐桌。(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食药监局、市农牧业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以及各旗县区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里已经成立了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各旗县区也要及时成立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责任机制,明确本地区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市减灾委成员单位负责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统筹解决灾后重建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意见要求,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推进方案,列出项目清单、责任清单、进度清单,加快推进实施。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部门要优先安排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千方百计争取上级各类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各旗县区要集中财力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相关领域建设,用好社会各界捐赠资金、物资,对各级各类救灾及恢复重建资金,要即到即转、即拨即用。

  (三)加大金融支持。对受灾地区实施信贷倾斜政策,建立灾后重建融资项目审批快速反应机制,简化贷款审批发放程序,提高贷款发放效率,调配专项贷款规模,对灾后重建贷款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放款。

  (四)加快工作进度。各地各部门要迅速摸清灾情,科学规划恢复重建项目,尽快恢复生产和公共设施服务能力,保障受灾群众生产生活。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明确时限,倒排工期,上足人力、物力,确保恢复重建项目按计划或提前完工。

  (五)狠抓督办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加强恢复重建工作督查,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灾后恢复重建资金、物资等违纪违法行为。

  (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部门要加强对防汛抗洪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第一线涌现出来的英雄模范、先进典型和灾后重建典型,弘扬正能量,激励广大干部群众把各项工作做好,使全市人民树立灾后恢复重建的坚定信心,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促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性资金(含政府债务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或者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的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项目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核准的项目和计划及相关文件抄送本级审计机关。

  第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防范风险、确保质量的原则,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编入本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 在我市范围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各实施单位应督促承包单位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并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向审计机关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

  第六条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建设管理单位作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只主送被审计单位。审计通知书中应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资产管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采购供应单位等)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七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管辖范围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概(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审计时,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涉及该项目有关的业务事项和财务收支实施审计和审计调查。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十)对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货等单位的履责情况及与项目有关的业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政府项目审计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以下资料:

  (三)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施工(竣工)图纸、有关计价文件和计价依据;工程设备材料采购单、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有关指令和会议纪要等;

  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做出书面承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伪造或者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工程预、决算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检查中介机构的审计结论,监盘有关财产物资,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证明材料需有关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被审计单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的,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相关责任。需处罚、处分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此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自收到审计组报告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需要作出处理、处罚的,依法出具审计决定书。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审计机关对下列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处理职权范围内问题,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处罚,并将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可依法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应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机密。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后,应及时了解审计意见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结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2个月未执行审计决定的,首先由审计机关督促整改,发《审计督促整改通知书》明确具体整改要求,必要时由政府督查室督查整改,或最后报请人大监督整改。被审计单位应积极配合,提出具体整改方案并按要求落实。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办公厅于2016年9月6日印发的《巴彦淖尔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同时废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工业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提升审批服务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为项目单位办事提供便利,结合巴彦淖尔市工作实际,制定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合审批流程实施意见。

  针对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为目标,通过采取并联审批制度,全面开展工业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明确部门责任,强化监督机制,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权限审批企业投资项目。重点推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类“零上门办结”。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安全外,均纳入内蒙古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限时办结、全程监管”。

  在深化行政审批职能归并和改革的基础上,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按照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运作基本流程,依照投资项目的审批事项和流程分为三个审批办理阶段,即项目注册立项阶段、施工审批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实施工业项目并联审批的具体部门包括区经信、工商、国土、环保、住建、规划、安监、气象、人防、消防等部门。各阶段的办理事项启动审批程序,在承诺时限内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办结所需审批的事项。

  行政服务中心-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保证、统计证、税务登记证发放。

  市经信委 - 市级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项目业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填报有关项目信息,市经信委通过平台对企业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生成备案证明文件并加盖电子签章。由“一窗受理”综合窗口通知企业网上自行打印备案证明。企业对所提供的材料需作出真实性承诺。

  市规划局–向项目业主说明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规划核实相关政策及办理有关手续。

  市国土局–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出让公告、挂牌、成交公示、签订合同等有关手续办理。

  市住建委-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和建筑工程竣工备案。

  市环保局、市人防、市消防支队、市安监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并联开展环评,防空地下室审批、消防审图、安全预评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项目业主提出申请,“一窗受理”综合窗口受理后通过平台或人工发送至住建部门,住建部门牵头,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联合验收。需进行专项验收的,会同住建、规划、消防、人防、气象等部门和专家,同步进行。(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和单建式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仍分别由消防和人防部门按规定组织专项验收)。专项验收资料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验收结果作为产权登记办理依据。

  (一)完善协调机制。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协调的职责,政务中心要加强对进驻部门窗口的协调,对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

  (二)剔除重复材料。政务中心要组织各审批部门全面梳理工业企业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所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减少工业企业投资项目申请资料的重复提交材料,并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三)加强监督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执行高效并联审批实施办法,建立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要把高效并联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做到“高效审批、严格监管”,确保工业企业投资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四)加强督查考核和责任落实。将并联审批纳入目标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凡属违规操作、推诿扯皮,或者不按本实施意见确定的流程、方法要求实施审批的,在年底考核中予以酌情扣分。

  (五) 规范中介服务。全面清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目录清单;建立信用管理平台和惩戒淘汰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项目单位在市场上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土地、房屋等测量,委托具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开展(测绘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抽查、复核,但不得收费)。

  巴政办发〔2018〕93号 附件1:巴彦淖尔市工业项目流程图彩印版(修改线条颜色).docx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7〕1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学习贯彻习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中国特色卫生与健康发展道路。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全市广大老年群体享受优质养老服务,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深化改革,放开市场。降低准入门槛,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平等参与,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推进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改善结构,突出重点。补齐短板,将养老资源向居家社区服务倾斜,向农村牧区倾斜,向失能、半失能老人倾斜。进一步扩大护理型服务资源,大力培育发展小型化、连锁化、专业化服务机构。

  鼓励创新,提质增效。注重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品牌创新,积极运用新技术,培育发展新业态,促进老年产品用品丰富多样,树立健康养老理念,养老服务方便可及。

  强化监管,优化环境。完善监督机制,健全评估制度,推动行业标准化和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规范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坚持统筹,协调发展。统筹兼顾、优势互补,结合我市不同地区区位条件优势和资源环境优势,促进异地养老服务业协调、融合发展。

  到2020年,全市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度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全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的简化程序执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在住所地所在的市、旗县区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养老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当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当地不得以任何名目对此加以限制。

  养老机构,境外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境内投资者设立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1)整合审批流程。各地区要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

  (2)明确负责部门。各地区要对投资项目明确负责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性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

  (3)实行并联审批。打破部门界限,压减、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查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

  (4)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在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5)简化设立养老机构的申请材料。申请人设立养老机构许可时,能够提供服务设施产权证明的,不需要提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食品经营实行“先照后证”。养老机构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后,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7)简化环境影响评价。对养老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实施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很小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老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8)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在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其他养老机构依法办理消防审验或备案手续。

  (9)支持加快完善服务场所的产权登记手续。对于新建养老机构或者利用已有建筑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涉及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通过“首问负责”、“一站式服务”等举措,依法加快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不动产登记服务,支持申请设立和建设养老机构,对相关手续不完善,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支持其依法加快完善相关手续后办理。

  (10)简化审批流程。许可机关要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享受优惠政策支持。

  1、改进政务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有关部门,都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各地区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既保障安全、又方便合理的养老机构设立和管理配套办法。

  (1)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政策。“三无”老年人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行免费政策。对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独、高龄老年人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等提供养老服务,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按照非营利性原则据实收取。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各地区可通过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特困供养人员等保障对象提供养老服务,收费政策由各旗县区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明确定价原则。制定、调整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助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考虑老年人的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核定。各地区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护理服务等级分级分项定价。

  (3)加强收费公示。养老机构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等项。

  (4)建立年度财务报表公开制度。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当地民政、价格部门要求的相关报表,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旗县区民政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财务报表公开工作的督导。

  (5)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养老机构床位、护理、伙食费原则上按月度收取。伙食费等项目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实行市场定价的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并提前告知服务对象。养老机构事前应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等条款,确保老年人的知情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养的老年人,其未满合同期的相关费用应如数退还老人,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养老机构不得违反老年人意愿强制服务、强制收费。

  3、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实行老年人入住评估制度,优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完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民政部门的养老设施、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为推进我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确定2018年12月底前,为全市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过渡期,各地区要在此期间结合本地区实际设置改革过渡期。力争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4、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各地区要建立覆盖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信用内蒙古”网站等综合性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由各旗县区搭建平台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1、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养老服务评估,是为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以及明确护理、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由专业人员依据相关标准,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的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养老服务评估可以由基层民政部门、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社会组织以及养老机构单独或者联合组织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可分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和补贴领取资格评估等。各旗县区要依据本地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老年人需求实际,积极探索在社区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评估站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社工介入等方式,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合理确定本地区养老服务评估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充分调动老年人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手段与养老服务深度融合,创新居家智慧养老服务提供方式。持续推进建立12349养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家政预约、紧急呼叫、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

  3、依托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利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站、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就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陪伴护理、紧急救援、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养老机构建设小型、连锁化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各旗县区要依托农村牧区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拓展养老服务功能。积极推广乌兰察布市农村互助幸福院的经验,在农村牧区建设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政府支持的互助养老幸福院。鼓励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与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推进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中,要立足本地区实际,科学制定农村牧区互助养老幸福院建设规划,坚持源于实际、贴近实际、符合实际的原则,不搞一刀切。农村牧区集体经济、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引导农村牧区依托建制嘎查村、较大自然村,利用嘎查村委员会、农家院、撤点并校后的空置房屋等场所,建设托老所、老年活动场站等养老设施,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依托互助养老幸福院、老年灶、老年人活动中心等综合养老服务设施,为农村牧区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加强农村牧区敬老院建设和改造,积极整合散、小、差敬老院,实现敬老院转型升级。在保障重点优抚对象、特困人员优先入住的基础上,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增强护理功能,提高运营效益,推动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满足农村牧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积极发挥老年协会等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老人义务。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牧区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充分依托农村牧区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

  各旗县区要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组织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区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中,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各旗县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开发和应用智能硬件,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实现个人、家庭、社区、机构与健康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推动健康养老服务智能化升级,提升健康养老服务质量。针对家庭、社区、机构等不同应用环境,发展健康管理类设备、便携式健康监测设备、自助式健康检测设备、智能养老监护设备、家庭服务机器人等,满足多样化、个性化健康养老需求。打通养老服务信息共享渠道。推进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建立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审批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蒙医中医养生保健等非诊疗性健康服务。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推进养老服务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与医疗机构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医疗服务。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推动解决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相关医疗护理等所需费用问题。

  各地区要推动和支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人员知识技能培训和医养结合服务,开展红十字养老志愿服务、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开展对老年人的公益性援助项目等工作。

  各部门要支持企业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装备开发为老年人服务的产品用品,研发老年人乐于接受和方便使用的智能科技产品,丰富产品品种,提高产品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上述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时更新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目录,重点支持自主研发和生产康复辅助器具。

  规范和引导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金融服务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设老年人无障碍设施,开辟服务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金融安全意识,加大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力度。稳步推进养老金管理公司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养老金管理相关业务,做好相关受托管理、投资管理和账户管理等服务工作。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分级制定养老服务相关规划,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化规划、区域规划等相衔接,系统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各地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5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各地区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居家社区、农村牧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资源,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结合本地区老年人数量、增长比例、区域结构、少数民族地区人口居住相对分散的实际,科学研究制订养老床位结构的合理比例。既要确保满足不同老年人养老床位需求,又要防止床位供大于求,造成资源闲置、床位过剩。各地区要针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逐年增多的实际,在城乡社区规划建设护理型养老机构,力争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本地区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将养老护理人员培训作为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满足养老护理人员技能培训的需求。自治区、盟市利用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采取补贴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

  统筹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有关部门应按程序依据规划调整其土地使用性质。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对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办的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在保留原有用途的前提下,允许经营困难的社会服务机构申请退出养老服务领域,并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自有房屋和设施设备等。

  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各地区要建立健全针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补贴制度,统一设计、分类施补,提高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精准度。对养老机构的运行补贴应根据接收失能老年人等情况合理发放。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切实落实养老机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彩票公益金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要求。要将养老机构床位一次性建设补贴、床位运营(等级评定)补贴、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和护理人员特殊岗位津贴、护理人员意外伤害投保补贴等按规定比例列入预算。转变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对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发放方式应逐步由“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应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

  2、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各地区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缴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适当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3、拓宽投融资渠道。一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扶持。以市场化为方向,以政府扶持为引导,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金融资源向养老服务领域配置和倾斜。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服务。立足区域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居民养老需求实际,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不同养老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创新与之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三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加强金融支持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各类规划和政策的衔接,以满足“老有所养”、推进医养结合和建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需求为重点,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破除制约金融服务的体制机制障碍,努力寻求重点领域突破。

  鼓励社会资本采取建立基金、发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建设养老设施、购置设备和收购改造社会闲置资源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提供信贷支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多样化融资需求。有条件的地区在风险可控、不改变养老机构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可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其他资产抵押贷款的可行模式。

  各地区要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建立健全民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的监管。严禁以举办养老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严禁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严禁改变机构的养老服务性质。加强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信息监测和分析,做好政策宣传和风险提示工作。对养老服务中虐老欺老等行为,对养老机构在收取保证金、办理会员卡和发行金融产品等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加强养老设施和服务安全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机制,确保老年人人身安全。

  民政、质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抓紧制定管理和服务标准。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对老年人生理、心理、精神、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等进行分析评价,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明确老年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或领取照料护理、养老服务等补贴的资格,优先保障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和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落实养老机构综合评估和报告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要与政府购买、发放建设、运营、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挂钩。编制养老服务投资指导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建立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健全行业监测评价机制,定期发布行业运行信息。探索建立全区统一的养老服务业统计体系,准确、及时、全面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网络,建立全区养老机构数据直报系统,加强养老机构信息收集、储存、统计和分析。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开展评估。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加大养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知晓度。各地区要加强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及时总结推广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APP等媒介,引导老年消费者理性消费、健康消费,提高其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深入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活动,探索建立老年人消费维权绿色通道,依法打击虐待、伤害老年人及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公益活动和健康知识培训,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各地区要把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摆上重要位置,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督促指导。成立由政府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养老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析研究养老服务业发展趋势和存在问题,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切实把养老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重点,将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建立组织实施机制,及时制定配套实施意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和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见到实效。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落实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落实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共同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对不落实养老服务政策,或者在养老机构运营和服务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区的指导,及时督促检查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构建我市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发挥金融科技创新和人才引领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巴政发〔2017〕232号)精神,拟引进一批国内知名金融专家,建立金融专家智库,特制定本方案。

  由市金融办负责面向全国聘请金融领域专家,成立我市金融专家智库,并负责智库组建、管理、考核及日常工作。

  面向全国征选从事金融、经济、IT业(信息科技创新)、银行、保险、证券、法律等金融领域具有影响力和实践操作能力强的专家及专家团队负责人。

  2.入选专家智库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两种方式:经单位推荐的,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统一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金融专家智库推荐表》,并报送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入库;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直接向市金融办领取并填写《金融专家智库推荐表》,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入库。

  1.发挥专家专业特长和优势,解读国家宏观政策、中长期发展战略及金融政策等,为市委、政府精准贯彻落实提出参考建议,增强对中央精神理解和贯彻的针对性、科学性。

  2.配合市政府开展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及重点领域建设的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提出客观公允的第三方评估意见。

  5.帮助我市尽快建立现代金融服务体。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56健康网 »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年第4期(总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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