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202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6407号

  申请人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委托李娜、张诺向本处提出申请,对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情况以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的代理人李娜、张诺向本处提交了营业执照、公证申请及委托书、《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以及上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持续运作该基金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及《公证程序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依据预定程序,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通过有关媒体(申请人网站及《上海证券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并分别于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发布了提示性公告。本处截止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十七时,参与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为2,820,611.44份。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海晓玉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授权代表李娜、张诺对上述投票情况进行汇总并计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常蓁一并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经统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2,820,611.44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5,375,312.72份的52.47%,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2,820,611.44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大会表决结果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泰达宏利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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