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有毒”保健品 女子获刑8个月并罚金5000元

  本报讯(记者 李杨)近日,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网售有毒保健品案。被告人姜某,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3月25日起,姜某租用房山区窦店镇某房间,储存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的保健品。2016年9月26日,民警当场查获“海德曼朗立苦瓜消脂素”和“活力+左旋肉碱”等产品,共计26种、1786盒。经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鉴定,涉案保健品中22种含有酚酞、西布曲明、氟西汀等成分,共1576盒。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姜某十分后悔,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罪、悔罪。

  房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房山法院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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