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广告语太绝对广告公司受到处罚

  因广告语使用了最高级用语,违反了广告法规定,广告公司受到工商部门处罚。近日,莆田市城厢区法院对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莆田市城厢区某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巡查途中接到莆田某广告公司发放的广告单,广告单上含有“健康减肥,极速瘦身,最安全,最轻松,最省钱”等字样,此广告语含有“最安全,最轻松,最省钱”主观绝对的意思。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该批广告单共印刷了3200份,广告制作费为512元。

  2014年6月17日,工商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该广告公司给予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二、处罚款人民币1288元,没收广告费512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800元,上缴国库。并限该广告公司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工商部门于2014年7月16日依法送达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广告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法定义务。2014年8月28日,工商部门又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广告公司在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为此,工商部门向城厢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城厢区法院审理认为,申请执行人工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广告公司发布使用最高级用语的广告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据此,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 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六)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七)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八)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 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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