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法律依据:出生证明办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各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1、由婴儿的家属在产妇出院前,携带《孕产妇保健手册》或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生育证在户口所在地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非本地户口在我市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由其父母(监护人)携带接生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医学记录、婴儿父母的身份证、生育证等有效证件,在市妇幼保健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程序。对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由各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北京市出生证明办理地点:北京市新生儿出生医院(医疗机构)或行政部门制定机构
10、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
很多公立幼儿园在招生简章中明确表示,要求家长报名登记时出示独生女证明,让很多没有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爸爸妈妈很意外,所以独生子女证对于入园的家长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北京独生子女证如何办理呢?独生子女证办理流程以及办理条件需要哪些材料呢。
1、申办人到女方单位领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档案在本单位的,到本单位领取;档案不在本单位的,到户籍地社区居委会领取,也可到北京市人口计生委或西城区人口计生委网站上下载;单胎一式三份,双胞胎或多胞胎一式四份;);
2、双方单位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档案在本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由职介、人才出具;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由户籍地居委会出具)并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注明初婚一胎或再婚一胎,经办人签名)并盖章(档案在本单位的,盖本单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职介、人才的,盖职介、人才计划生育章或人事章;档案在街道社保所的,盖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公章);男(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出具户籍地街道(乡镇)计生部门和村(居)委会两级婚育情况证明,《申请书》上不用盖章);
3、女方户籍地(女方外地的,可到男方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办理,经办人签名)盖章并登记;
4、申办人持盖章齐整的《申请书》和其他必备材料,到女方户籍地(女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可到男方户籍地)街道计生办审批发证;《申请书》由申请人代转双方存档单位存档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北京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4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孩子,判决或调解给原配偶抚养,一方未育,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的
6再婚夫妻的双方均只生育一个孩子,其中一方的孩子已判决、调解给原配偶,而又不再生育的
婚育情况证明外省市一方到户籍地街道(乡镇)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在本市办理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并在一年内生育的不需再出具)
1填写:申请人到女方(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居民的在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
2盖章:双方存档单位(或村居委会)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上注明婚育情况并盖章。
3核发:到女方(或本市一方)户籍所在地街道、乡下(镇)人口计生部门进行核准,填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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