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了!丽水一男子为挣钱在村里卖这种“性保健品”

  2018年9月21日上午,由丽水松阳县检察院提起的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这是松阳县检察院提起的

  11月23日,该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赔偿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910元。

  2018年1月,吴某某在一次偶然机会中得知销售性保健品能挣点“省力钱”,于是他便批发了 “虫草强肾王”、“肾宝片”、“黄金伟哥”等产品在松阳县玉岩镇、枫坪乡公路沿线的村庄售卖。在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吴某某已销售了部分产品,警方在其住所查获了剩余未售出的性保健品。

  办案人员发现这些药品的说明书中均标注为中草药成分,其中“虫草强肾丸”的外包装更是标有“纯中药制剂”字样。经专业机构检测,却发现上述保健品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该物质已被列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

  经松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也未查询到上述性保健品所标注的厂家或生产批号信息。

  松阳县检察院立案审查后,认为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人体健康,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追究吴某某的刑事责任,还要追究其民事侵权赔偿责任。2018年7月,松阳县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检察日报》上发布公告,督促适合主体提起公益诉讼。

  公告期满后,有关组织没有就吴某某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松阳县检察院依法向松阳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要求被告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额的诉讼请求。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作为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但在我们的身边,仍有不懂法、漠视法律或者抱着侥幸心理的商家,用劣质及有毒、有害的食品悄悄危害着广大公众的身体健康。

  温馨提醒广大的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购买保健品一定要去医院或正规药店,不要随意在网络上甚至他人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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