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杭州一位消费者在江苏无锡解放南路711-6号“亚林养生馆”(该地系无锡上医堂营养食品有限公司 [下称无锡上医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住所)内,发现大量南京中林生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中林生物)的产品及广告单。之后,这位消费者被该店工作人员介绍至江阴市寿山路58-1号“亚林养生馆”购买产品,事后发现他买的这些产品,存在诸多问题,遂向《市场导报》()举报。导报受理投诉后,进行了多次调查采访,发现这位消费者的投诉并不是偶然事件,调查中疑点重重。在这种情况下,《市场导报》予以全面披露(详见2014年9月26日9版、10月24日17版、2015年5月22日10版相关报道)。
近日,面对舆论监督,无锡上医堂认为导报报道存在不实、侵犯其名誉权而向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导报记者再赴江苏进行深入调查采访,进一步揭开了更为震惊的内幕无锡上医堂法定代表人李士钊在此前运作相关企业时,涉嫌私刻国家事业单位公章、伪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虚构出资等违法行为,法律界人士认为,以上情况若属实,无锡上医堂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
南京中林生物由两个公司出资而来消费者和导报记者在江阴“亚林养生馆”购买的产品,同为南京中林生物生产。那么,这个“南京中林生物”,到底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导报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找南京中林生物,显示“没有符合查询条件的结果”。
5月21日,导报记者随导报法律顾问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琼华一起,首先来到南京市工商局玄武分局档案室。当办完调档手续,尚未开始调档时,该室一位接近退休年龄的大姐说,“你们也找(南京中林生物)这家公司啊?这家公司刚被另一家单位调档过,因为他们莫名其妙成了这家公司6年的股东。
这位大姐在办公电脑前指导另一位女同事搜索企业名称时还说,“现在搜索南京中林生物找不到了,因为这家公司名称已经变更,要在中林生物中间加大润两字才能搜索到。”果然,当工作人员搜索“南京中林大润生物”时,南京中林生物的前世今生一览无余,该公司名称已在2014年5月变更为南京中林大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南京大润生物)。
档案显示,南京大润生物成立于2009年4月,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五村16号10号楼229室,其法定代表人与无锡上医堂法定代表人同为李士钊一人。由两个股东出资组成,一个是出资90万元的南京华旗生物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南京华旗生物),另一个是出资10万元的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下称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其中,南京华旗生物法定代表人也是李士钊,其由两个股东出资组成,分别为李士钊和一位尚姓女士。
变更后公司名仍死守“中林”不放南京大润生物名称与原南京中林生物名称比对,两者仅在“中林生物”中间加了“大润”两字,将“生物”后原“保健品”三字变更为“科技”两字,法定代表人虽由李士钊变更为姜某辉,但公司住所地、出资金额及出资股东均未变更。
“这样的变更其实是换汤不换药。”玄武工商分局档案室这位大姐向导报记者解释,虽然南京中林生物的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了,但该公司名称中的“中林”两字仍然保留,况且出资股东没有一点变化,变更后的南京大润生物控股权依然在南京华旗生物。
潘琼华律师更是直截了当地告诉导报记者,南京大润生物实际上是由南京华旗生物控制的,虽然表面上看,南京大润生物或其前身的南京中林生物另一个小股东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只在其中仅占10%股份“挂名”而已,或许正因为有了中国林科院林化所的“挂名”,在该公司名称变更前后都不舍得放弃“中林”两字,南京中林生物就可以以此“拉大旗作虎皮”。
在南京中林生物和变更后的南京大润生物两个企业名称中,均有“中林”两字,而两家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均分别出资10万元“入股”。这属实吗?5月21日,导报记者随潘琼华律师来到中国林科院林化所,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得到该所副所长周永红博士的接待。南京中林生物的产品,都使用了“中林”牌商标,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和南京中林生物,究竟是什么关系?周永红副所长向导报记者解释,早在1998年,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就注册了“中林”商标,核定使用非医用营养胶囊、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液商品(第30类)。该所银杏课题组被授权使用“中林”牌商标,开发松花粉胶囊、银杏叶胶囊等产品,并分别于2006年、2007年获得食品批文。2008年,该课题组与李士钊代表的南京华旗生物开始松花粉合作,希望李士钊公司销售“中林”牌松花粉产品,同时申报了富硒松花粉等3项企业标准。2010年,由于李士钊代表的公司未兑现向该课题组的合作承诺,双方终止合作。此后至今,该课题组与李士钊代表的公司无任何形式的合作,“中林”牌商标始终未授权给南京中林生物使用。
2009年,李士钊曾与中国林科院林化所领导洽谈关于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经营松花粉事宜。考虑到实际情况,该所没有同意。不料,李士钊未经该所同意,私刻该所公章,并将该所作为股东之一,成立了南京中林生物,并将该所一套租给李士钊的住房,当作了办公地点。不仅如此,该套住房已在2009年12月15日到期后未再续租给李士钊,“他(李士钊)向我们租房就1年,而我们所址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五村16号不存在10号楼229室。”周永红副所长肯定地说。
“不知道李士钊从哪里复印了中国林科院林化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事证第5号),他利用这张证书复印件,盖上了私刻的公章。”周永红副所长向导报记者介绍,2014年5月前,他们发现李士钊私刻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公章并成立南京中林生物已达5年之久,即约谈李士钊进一步了解情况,并阐明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准备对其违法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的立场。
周永红副所长告诉导报记者,“我们指出他(李士钊)私刻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公章,而且其中的化、业等两字差别明显,他却苦苦哀求我们不要报案,承诺立即去工商部门注销冒用我们名义虚构出资担任股东成立的南京中林生物,我们信以为真,哪知道他根本没有终止违法行为。我们从工商部门调档,发现南京中林生物名称虽已变更,仍利用私刻我所的公章,将以前李士钊提交给工商部门的伪造材料全部进行延用,仍把我所作为股东之一,仅在原公司名基础上换了几个字和法定代表人,将南京中林生物名称变为南京大润生物名称,我们注册的中林牌商标他也在一直非法使用,我们已启动法律程序,调取了相关资料,委托的律师正在进一步收集相关证据,将依法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66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其实,我所没有南京中林生物和南京大润生物所标注的住所地,这样虚构厂址的行为,政府职能部门可以追究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国林科院林化所相关工作人员明确向导报记者介绍,当初他(李士钊)承租1年的住房作办公的地点早已拆迁。而导报记者随导报法律顾问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琼华到南京市玄武区地名办、区公安分局调查采访时了解到,“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五村16号10号楼229室没有申请登记,所以我们在系统内无法查找该住所地对应的人或单位。”对于导报记者发现的上述问题,李士钊本人是怎样看待的?导报记者就此多次联系李士钊,其电话不是忙音,就是不接电话;之后,一个自称是李士钊助理的先生回话称,“他(李士钊)正在开会,什么事情和我说。”导报记者请助理准备好笔和纸作记录后传达,助理又称,“我正在开车。”导报记者请助理转达上述问题,还没等导报记者问对方是否听清楚了,助理便以“再说吧”作为结语,挂断了电话。
潘琼华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第2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无锡上医堂法定代表人李士钊私刻国家事业单位公章、伪造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虚构出资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已触犯刑律涉嫌犯罪,且如果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手段)与其他犯罪(目的)发生刑法上的牵连关系的,将从以重罪处罚。
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公民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事实,都有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和义务。潘琼华律师告诉导报记者,不仅受害方中国林科院林化所可以理直气壮地向司法机关举报李士钊涉嫌犯罪的事实,《市场导报》(记者在调查采访中发现了李士钊涉嫌犯罪的行为,也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承担媒体公共服务的社会责任而向司法机关举报,在依法要求司法机关将违法者绳之以法的同时,进一步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经允许请勿转载:56健康网 » 中国林科院林化所遭中林生物“绑架”六年真相调查